关于推行商品和服务明码实价(试行)工作的通知
关于推行商品和服务明码实价(试行)工作的通知
横琴新区统筹发展委员会、各区(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引导广大经营者依法合理定价、诚实标价、明码实价、诚信经营,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放心舒心的和谐消费环境,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7月份起在我市部分商场、超市推行明码实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码实价的试行范围
此次明码实价工作主要选择部分品牌专卖店、大型商场超市的品牌专柜、药品销售企业率先试点推行明码实价。
二、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经营者在开展商业促销活动中,做到不随口开价,不随意打折,不虚高标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对明码实价工作进行重点指导和规范,确保明码实价工作有序推进。
(一)切实落实明码标价规定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规定,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正确标示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要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标价签,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经营者使用“厂家建议价”、“统一零售价”、吊牌价等特殊标价形式的,应当将吊牌标价签等置于醒目位置。 覆盖或者去除商品外包装上的印刷价格明显影响商品外观或者完整性的,经营者可以保留外包装上的印刷价格,但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外包装上的印刷价格。
(二)强化促销商品价格管理
对实行降价(折价)销售的商品,应当按规定使用降价标价签,同时标明降价(折价)原因、降价(折价)起止时间、原价、折价幅度及现价等内容。
凡以送现金、馈赠、积分等形式开展促销活动,经营者标示的价格,不得高于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经营者不得赠送(返还)对购买本交易场所内商品的范围、种类、使用时限等有限制的购物劵(电子劵)。
实行价外馈赠物品销售的,应当事先一次性告知消费者,并按实标明馈赠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和馈赠数量、展示馈赠物品的实物样品。如公开宣传赠送商品的价值的,应当标明商品的价格,消费者不愿意接受馈赠的,经营者应当抵扣馈赠商品的价值(价格)。限量馈赠的应当标明馈赠物品的总量。
(三)完善经营者价格管理制度
价格主管部门将指导经营者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建设,强化对经营者的商品标价行为、促销活动和价格咨询投诉等工作的管理,实行明码标价示范单位应当配备专门价格管理人员。
实行明码实价的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格承诺和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接受消费者监督。
三、强化明码实价组织实施
(一)深入开展动员部署
各区(功能区)要认真组织实施明码实价工作,可通过组织价格工作人员***宣讲等形式开展动员,让参与单位切实领会明码实价的目的和重要意义,树立明码实价意识,提高明码实价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制定推进明码实价工作方案,选择一、二点先行铺开。要把商业零售企业作为重点单位,分步骤实施明码实价,要注重提高明码实价工作实效,把营造诚实守信的放心消费环境作为明码实价工作的目标,树立正面典型。
(二)加强价格行政指导
要按照通知要求,有计划地对实行明码实价的单位组织开展价格行政指导工作,广泛宣传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使经营者明白明码实价的具体要求,提高自觉抵制价格欺诈行为的能力。
要与经营者建立定向服务制度,为经营者当好参谋。要及时了解经营者在执行明码实价中遇到的问题,做好沟通协调,努力解决工作中的难题。
(三)加大价格执法力度
要组织开展明码实价巡查,对执行规定不到位的经营者开展服务、提醒、告诫,及时纠正违规行为。要进一步强化价格举报工作,督促经营者在第一时间处理好价格纠纷;各级价格部门对在明码实价工作中的举报案件,要及时安排调查核实,妥善处理,化解价格矛盾。要加大对价格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明码实价单位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不听告诫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对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并予以曝光。
市发展和改革局将对各区明码实价推进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各区(功能区)在推进明码实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