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2013〕107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2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下简称国发46号文)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以下简称粤府114号文),推动我市消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维护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着力提升消防工作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坚持依法治火、群防群治,构筑“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问题管理、创新驱动,强力攻坚消防安全瓶颈难题;坚持源头治理、管建并举,共建共享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努力增强社会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不断提升我市消防安全综合实力。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组织相关工作。切实强化国发46号文和粤府114号文的贯彻落实,推动各级、各部门明确和落实消防工作职责,并做好迎接上级消防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迅速开展动员部署,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任务。横琴新区、各区(功能区)、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工作方案,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织协调开展该项工作。要通过召开专门会议,逐级动员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等措施,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全面推进文件的贯彻实施。
(二)明确内部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横琴新区、各区(功能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辖区、本行业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结合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发46号文、粤府114号文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积极出台相关制度规定,采取有效举措,全面落实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提升火灾预防整体水平。
(三)定期开展督查指导,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横琴新区、各区(功能区)要结合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本辖区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研判分析,确定各阶段工作目标和任务,提出工作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查缺补漏,强化督查指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横琴新区、各区(功能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日常检查及自查自评中发现的不足,研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巩固、深化工作成果,不断提升消防工作综合保障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切实提高对贯彻落实国发46号文和粤府114号文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贯彻落实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管委会)要牵头组织各有关单位进一步分析研究,认真梳理涉及本地区的工作内容,准确把握工作要求,制订切实可行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内容,强化指导,周密部署。各级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严密组织,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二是严格奖惩,务求实效。横琴新区、各区(功能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形成相应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奖惩力度,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对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成效不明显的,要通报批评;对排查整治走过场,工作要求不落实,导致发生较大以上或亡人火灾的,要严肃倒查相关人员责任。
三是加大力度,推动落实。横琴新区、各区(功能区)要建立下级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协调促进机制、信息反馈机制、督促检查机制和工作目标责任制。横琴新区、各区(功能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强化督促检查的同时,确定联络员和联系方式,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9月底前,横琴新区、各区(功能区)上报工作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上报动员部署情况;12月15日前,横琴新区、各区(功能区)、各有关部门上报工作总结。(上述名单、联系方式及有关材料,请径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黎宙,联系电话:8***1035,邮箱:ks119@126.com)
***:迎接消防工作考核分工安排
*** 迎接消防工作考核分工安排
工作项目 | 工作内容 | 主责部门 | |
一、火灾预防 | (一)消防安全源头管控情况 | 1.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以及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消防不良行为公告制度。 2.强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公安消防部门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违法情况定期通报建设部门,建设部门将其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 住规建、消防部门 |
1.规划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完善消防安全配套功能建设,留足各类建筑防火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规定标准。旧城改造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2.建设、供水、通信等部门加强消防车道、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使用。积极推进小城镇消防供水设施建设,2015年底前全部达标。 | 住规建、交通运输、水务、电信部门 | ||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照或批准开办。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 | 发改、国土资源、住规建、安全监管、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体旅游、人防办等部门 | ||
旅游部门将消防安全纳入星级宾馆、A级景区评定内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 | 旅游部门 | ||
1.电力管理部门定期对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对用电单位和个人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经通知整改仍不整改的,可以依法中止供电。 2.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规划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接电、接水手续。 | 供电、水务部门 | ||
质检、工商、公安消防等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监管职责。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检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公安消防部门与质检、工商、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等单位之间要建立健全消防产品联合执法和通报查处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消防产品违法犯罪行为。 | 质监、工商、消防部门 | ||
(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 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生产、经营性既有建筑物或场所,由市、区政府(含横琴新区、各功能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制定具体的消防安全评估和火灾隐患整治标准。当地政府应当组织规划、房屋管理、消防等有关部门,及时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推动建筑物或场所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无法整改的,要发出限制使用令,限制其使用功能。 | 各级政府(管委会) | |
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对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 ||
制订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规划,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 各级政府(管委会) | ||
1.政府按时决定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停业整改事宜,重大火灾隐患按期整改。当地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和向社会公布。 2.健全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公告和举报制度。 | 各级政府(管委会) | ||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机制完善。加快推进“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建立网上有奖举报投诉平台,不断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查处火灾隐患。 | 消防部门 | ||
(三)火灾高危单位监管情况 | 按照省人民政府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把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作为消防监督管理重点,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推动其所有人、出租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鼓励引导高层住宅建筑配置必要的逃生辅助装置。 |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 |
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和评估机构评定体系,由具有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每年12月底前至少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 各级政府(管委会) | ||
推动火灾高危单位按照规定的费率标准,依法参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 消防部门 | ||
(四)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 | 建设、消防等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 住规建、消防部门 | |
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要求。落实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室内外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落实用火用焊作业消防安全措施,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在公共建筑内大力推广应用新型阻燃保温、隔热、吸音材料,在城市轨道交通、地下通道内和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设置的广告牌、宣传栏应采用不燃材料。 | 住规建、交通运输、质监、工商、消防部门 | ||
(五)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 制订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规划或年度计划,宣传、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卫生、广电、安监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以“家庭社区、学校、农村、人员密集场所、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为重点的《纲要》宣贯五个行动。 | 市委宣传部,教育、民政、文体旅游、卫生、安全监管、消防等有关部门 | |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等“五进”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 市委宣传部,教育、民政、文体旅游、卫生、安全监管、消防等有关部门 | ||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 | 市委宣传部,广电、消防等部门 | ||
中小学、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中小学要选聘专兼职消防辅导员。 | 教育、民政、消防部门 | ||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 | ||
在省属大专院校开设消防专业和课程,推进建立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2015年底前,力争实现社会消防培训机构承担一半以上社会消防人员培训的任务。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督促所辖行业、系统、单位落实消防宣传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全员培训、岗前培训制度,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2015年底前,横琴新区、各区(功能区)和建有公安消防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要全部建立消防科普教育基地。 | 各级政府(管委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 | ||
二、消防安全基础 | (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 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以及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消防安全信用体系、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需要,推动制修订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配套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推动各有关部门制定各类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明确工作量化指标,扎实组织实施。 | 法制、消防等有关部门 |
(二)消防科研和信息化建设 | 市和区(含横琴新区、各经济功能区)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制定落实奖励措施。 | 各级政府(管委会) | |
按规划完成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任务。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将各类消防业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本级消防业务经费预算。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不断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 | 各级政府(管委会) | ||
各级政府积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加大消防科研投入,加强消防理论研究和防火、灭火救援技术与装备的研发,积极推广应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装备和消防科研成果。推行消防学术带头人制度,健全专业技术人才保留机制。建立地方院校与消防部队联合培养人才的工作机制,大力培养和发展壮大消防监督执法、社会单位消防管理等一线急需的消防专业人才队伍,建立消防法制人才信息库。 | 各级政府(管委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消防等有关部门 | ||
(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情况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建制镇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 | 各级政府(管委会) | |
1.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符合国家标准,定期维护保养,能够正常使用。 2.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在审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当审查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资计划。 3.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 4.各级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消防规划组织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当地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供水、通信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增建、改建、配置、进行技术改造、维修和管理,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设施、消防装备进行验收和检查。 | 发改、住规建、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市政园林、消防部门 | ||
(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情况 | 配合省人民政府制修订《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制定完善本地区专职消防队伍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办法。 | 各级政府(管委会),消防部门 | |
按照要求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建立健全保安、消防巡防、治安联防等队伍的消防联勤联动机制,发展消防执法辅助队伍。 | 各级政府(管委会),消防部门 | ||
1.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项保障,配备必要的营房设施和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训练演练,不断提升消防工作水平。进一步完善合同制消防员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合同制消防员的教育训练、岗位职责、福利待遇、奖惩与考核、劳动关系及有关责任。 2.保障各类消防队伍中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保障标准,保障其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出台专职消防队员离队安置保障政策。 3.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志愿消防队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规定,落实有关奖励和保障待遇。 | 各级政府(管委会),消防部门 | ||
(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情况 | 1.指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 2.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落实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等各类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3.加强消防协会建设,增强社会消防自治功能。 | 住规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消防部门 | |
(六)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 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基础设施,建设高速公路消防站;依托有自然河流的水源建设消防取水码头;加大主要港口的水上消防力量投入,根据灭火救援需求配置消防船艇。 |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规建、消防等有关部门 | |
1.按要求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2.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健全,预案完善,定期演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充足。每年开展至少一次综合实战演练。 |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规建、安全监管、卫生、消防、应急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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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应急救援物资配备、储备达标。开展消防装备建设评估论证,制定适应城市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中、长期消防装备发展规划,全面落实《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大保障力度,不断提升现役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水平。 2.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 |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消防等有关部门 | ||
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达标。 | 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规建局、消防局等有关部门 | ||
三、消防安全责任 | (一)政府领导责任落实 | 建立完善“平安珠海”消防安全指标体系,推动消防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相适应,亿元GDP火灾损失率低于0.04‰;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建成区城市消防站平均覆盖面积小于10平方公里,城市市政消火栓覆盖率达到0.9个/平方公里;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万人拥有消防人员数(包括公安消防人员、专兼职消防队员)达到3名,中小学消防知识课程开设率达到100%;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火灾人员死亡率控制在0.19/10万以内。 |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
1.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两年与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 2.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每年要定期组织召开专题消防工作会议,至少组织和参加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每季度要定期听取消防工作专题汇报,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细化职责和分工,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每季度要定期组织研究并及时向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主持研究加强消防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落实火灾事故控制指标,组织开展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工作检查考评等工作。 4.政府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调推动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 各级政府(管委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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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动各级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政府目标责任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出台贯彻***46号文和粤府114号文配套意见,制定“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进一步推进消防安全委员会建设,落实人员、专项经费和办公场所。2015年底前,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三小”场所(小作坊、小档口、小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各行政村(社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消防巡查服务队和兼职消防队等消防安全组织,着力提升基层消防工作水平。 | 消防局 |
推动市、区(含横琴新区、各经济功能区)和镇(街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每年至少一次将消防工作列为常务会议的专题进行研究部署,并适时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 消防局 | ||
提请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督导检查消防工作,强化消防工作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和督导检查。每年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其中,市政府每年12月20日前要形成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报送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由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汇总后报省政府。 | 消防局 | ||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2013年底前,所有镇(街道)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 消防局 | ||
建立并落实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 | 消防局 | ||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落实消防安全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本行业消防工作的管理,定期组织行业消防安全检查考评,对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评估。 | 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 ||
| (二)单位主体责任落实 | 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文物等部门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利、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农村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文物部门应当指导文物保护、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旅游、工商、科工贸信等部门要指导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海事部门在对外国籍和中国籍船舶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将船上消防设备及其日常维护管理纳入必查项目。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每半年要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也要依法切实加强对行业内各类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 文体旅游、教育、卫生、民政、海事、公安(消防)、海洋农渔和水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 |
安全监管、工商、质检、交通运输、铁路、公安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 | 安全监管、工商、质监、交通运输、消防等有关部门 | ||
公安机关每半年向政府报告消防安全形势,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依法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 公安(消防)部门 | ||
各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要加强消防工作组织建设,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单位各类人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全面确保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核对消防产品供货来源,保障消防产品质量。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 消防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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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员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 消防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价制度。推动单位按照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积极推动将相关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 | 消防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 | ||
(三)经费保障有力 | 各级政府保障本地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的规定,落实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将消防官兵的生活补贴、执勤津贴、高危补助和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断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 财政、消防部门 | |
(四)责任追究到位 |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各级政府要对照“平安珠海”消防安全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重要内容。 | 各级政府(管委会) | |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代表本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责任考评,负责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 | ||
坚决防止和杜绝重大、特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建立并严格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责任追究,特别是对每一起较大以上亡人火灾都依法实施责任追究。政府及其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监察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并参加重特大火灾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依纪对有关失职、渎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 监察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