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IV汽油的通告珠府〔2013〕65号
为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珠海市全面推广使用粤IV汽油的通知》(粤经信电力〔2013〕1125号)要求,我市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在全市推广使用粤IV号汽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粤IV汽油是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694-2009《车用汽油》规定要求的车用汽油。
二、自2013年6月1日零时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当销售粤IV汽油,柴油销售仍按国III标准车用柴油执行。
三、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的汽油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IV)”字样,并于2013年6月1日前完成IV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
四、粤IV汽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油品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粤IV汽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环保、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粤IV汽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投诉举报电话:12345)。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