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海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海域使用金的使用管理,提高海域使用金的使用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海洋局
2014年8月19日
深圳市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海域使用金的使用管理,提高海域使用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海洋综合管理、海洋生态保护、海洋调查与科技兴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分成部分的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中央补助地方部分的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海域使用金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原则,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委员会、海洋局依据职责做好海域使用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经贸信息委员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项目及项目专项资金的审核和监督。
市监察局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对其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查处。
市审计局依法对海域使用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条 市财政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牵头制订海域使用金管理办法,配合市海洋局制订相关配套文件;
(二)编制海域使用金年度收支计划;
(三)对拟安排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会同市海洋局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五)办理专项资金拨款;
(六)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重点评价或者再评价工作;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海洋局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委员会制定海域使用金管理办法,牵头制定与本办法相关的配套文件;
(二)组织项目申报、专项审查,编制项目投资计划及调整计划;
(三)会同市财政委员会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四)组织建立项目库,***管理项目执行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使用海域使用金的项目(以下简称海域使用金项目),其项目单位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提供真实的项目申报材料;
(三)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自筹资金,设立绩效目标;
(四)规范财务管理,专款专用;
(五)提供项目执行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
(六)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向市海洋局、市财政委员会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与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 海域使用金主要用于海域的整治、保护、管理、和开发工作,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海洋综合管理:
1.海域使用管理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制定;
2.海域使用区划、规划、计划的编制;
3.海洋宣传;海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
4.海洋环境监测;
5.海域管理执法和执法能力装备;
6.海洋观测预报及应急管理。
(二)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
1.海域、海岛、海岸带的整治修复及保护;
2.海洋环境及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等。
(三)海洋调查和海洋开发:
1.海域基础调查、海籍调查、生态调查;
2.重点海域环境容量研究、海洋科技基础研究及示范等。
(四)市政府确定的与海洋保护和管理有关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安排经费:
(一)列入部门预算保障范畴;
(二)获得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审批
第十条 市海洋局每年第四季度受理下一年度海域使用金项目申请,并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委员会进行合规性审查。
市海洋局对申请项目的审核时限为20个工作日。市财政委员会对申请项目的合规性审查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经市财政委员会合规性审查后,市海洋局应当将申请项目的审核结果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海洋局应当组织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取消该项目申请。
公示期完毕且无异议的,市海洋局会同市财政委员会将海域使用金年度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金项目根据轻重缓急及年度收支规模,按照下列次序进行安排:
(一)年度常规项目;
(二)年度新增重点项目。
第十三条 需经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立项的海域使用金项目,项目单位在申请项目立项前需经市财政委员会和市海洋局同意。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合同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对专项资金加强管理、单独核算,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采购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 海域使用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海域使用金项目完成后,由市海洋局组织项目验收,办理项目结算。
第十六条 形成固定资产的,海域使用金项目验收完成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和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金项目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专项资金实施定期报告制度。海域使用金项目单位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向市海洋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后的实际效果。市海洋局汇总并提出续建资金原则性意见后,与下一年度收支计划一并报市财政委员会。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市海洋局对上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集中检查一次。
第二十条 市海洋局负责组织项目单位开展海域使用金项目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委员会。
市财政委员会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重点评价或者再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单位再次申请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前款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3年内不受理其项目申请,并将该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二十二条 海域使用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委员会、市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