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布置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区统计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及驻深单位:
2009年统计年报工作已全面展开,为了真实反映我市建设成就,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统计年报定期报表工作,按照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对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对国家统计局的工业、能源、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固定资产投资等部分统计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就做好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布置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粤统字〔2009〕66号)(见***2)和《深圳市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修订的主要内容》(见***1)。
二、要增强工作责任感,及时了解、研究、解决年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三、严格执行各项统计报表制度,加大对统计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要认真学习统计调查制度,掌握制度修订变化情况,特别要注意加强业务培训。
四、要把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作为重中之重。要认真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评估,确保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可信。
五、各区、各部门要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依法统计、按时上报,确保全市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内有效。
***:1.深圳市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修订的主要内容
2.关于布置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粤统字〔2009〕66号)
深圳市统计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1
深圳市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订内容
1.工业统计。
《工业企业财务状况》(B202表),增加1—3月、1—6月、1—9月、1—12月调查时期。
2.能源统计。
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由年能源消费万吨标准煤扩大为五千吨标准煤。
3.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统计。
(1)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年、月报表(SY-E102-1表、SD-E102-1表)中“购进总额”、“销售总额”、“零售总额”和“年末库存总额”指标都增加分区数以及深圳市外指标。
“购进总额”指标中细分“从市外购进”、“从生产者购进”、“从批发零售贸易业购进”和“其他购进”。
“销售总额”指标中细分“销往市外”、“对生产者经营者批发”和“对批发零售贸易业批发”。
增加“商业企业污水再生利用量 立方米”指标。
(2)星级住宿业和限额餐饮业经营情况年、月报表(SY-E102-2表、SD-E202-2表)中“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指标增加分区数以及深圳市外指标。
增加“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污水再生利用量 立方米”指标。
4.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1)在2007年报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SD-H001表)中增加“不分区建设项目推算的分区完成投资额”指标。
(2)在2008年定报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SD-H001表)中增加“市自筹”、“区自筹”及“不分区建设项目推算的分区完成投资额”指标。
二、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继续执行)
1.效益深圳指标体系。
2.民生净福利指标体系。
3.深圳市金融产业统计报表制度。
4.深圳市总部企业统计报表制度。
5.其他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6.2008年深圳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
7.深圳市社会治安满意度及公众安全感抽样调查。
8.工业企业经济情况调查。
9.深圳市2009年度政府绩效群众满意度抽样调查。
10.劳动情况。
11.劳动情况快速年报。
12.深圳市劳动情况季报基层表。
13.独立核算交通运输、邮电企业财务状况表。
14.深圳交通运输企业生产情况月报。
15.深圳市公路汽车客运站客运统计表。
16.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
17.农业经济主要指标全年预计表。
18.农业增加值报表。
19.公报指标(农业部分)。
20.房地产项目基本情况。
21.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财务状况。
22.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投资、资金和土地情况。
23.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施工、销售及空置情况。
24.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年报表。
25.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分类年报表。
26.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年报表。
27.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月报表。
28.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月报表。
29.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业和餐饮业样本单位调查表。
以上各专业报表制度修订的表式及要求见相关专业的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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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布置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粤统字〔2009〕66号
各市、县、区统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布置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09〕106号)的要求,我们对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主要情况如下:
一、调整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原则和统计标准。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按法人经营地原则统计,即按法人企业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统计,其所属全部产业活动单位(含异地)由法人企业统一组织填报;非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所属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按单位经营地的原则统计。将原抽样调查中符合限额以上标准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纳入全面统计范围。
二、根据国家文件要求,“城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G301-1表)、“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G301-2表)、“县级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补充资料”(G301-3表),报送单位改由统计部门单独布置调查。
三、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决定》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精神,建立并实施现代产业体系统计制度,统一布置,分专业执行,统一上报资料。
四、《民营经济统计试行办法》改为专门统计制度,继续分专业布置,综合表统一上报。
现将《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统计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国家统计报表制度2009年统计年报表的有效期至2010年6月,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的有效期至2011年1月。本文未提及修订内容的各项报表制度继续执行,所列文号改为“国统字〔2009〕106号”。
根据修订后颁布的统计法,将报表制度前列示的统计法内容调整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一、统计标准制度
(一)建立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根据《***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的批复》(国函〔2008〕60号)精神,国家统计局于今年第四季度开展全国城乡划分清查工作,并建立各专业统一使用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简称:《代码库》),于今年年底由各级统计局负责城乡调查部门向局、队各专业及有关部门提供。各级统计局要定期对《代码库》进行维护管理。
(二)各项统计调查基层报表表式中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标识名称改为“区划代码”,统计调查所涉及的区划代码统一从《代码库》中取得。
(三)各专业统计中凡使用城乡分类的,需在基层报表表式中增加12位统计用区划代码标识,并从《代码库》中取得城乡分类代码进行城乡数据加工汇总。
(四)建立并实施现代产业体系统计制度。该项制度目前由省局政策法规处统一布置,分专业具体执行,并负责审核,市综合统计科、处按制度要求统一向省局政策法规处上报资料。
(五)《民营经济统计试行办法》从今年开始改为专门统计制度,继续分专业布置,分专业审核,分专业提供资料,综合表由市综合部门统一向省局政策法规处上报。
二、基本单位统计
(一)报表修订内容: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101-2表),增加指标,变更部分指标名称及内容。
2.“按行业分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数”(J301表),法人单位数增列“其中:规模、资质或限额以上单位数”。
3.“变更和剔除单位情况”(J401表),表名改为“变更组织机构代码和剔除单位一览表”;表号改为J402表;统计范围改为辖区内所有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的单位,以及在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和工商等部门进行注销登记的或通过各项统计调查查到需剔除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增加“原组织机构代码”和“登记机关代码:B-机构编制部门、M-民政部门、S1-国税部门、S2-地税部门、G-工商部门、Q-其他”;“组织机构代码”改为“新组织机构代码”,“更新类型代码”改为“1-变更组织机构代码、2-剔除”,不可复选;取消“邮政编码”、“行业代码”和“更新时间”。
4.增加“按行业和机构类型分组的新增、变更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数”(J401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所有新增、变更和剔除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报送频率为半年报。
5.将“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情况表”(J410表)表号改为J409;表式见广东省统计局、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粤统字〔2009〕52号)。
(二)报送要求: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101-2表),统计范围改为所有新增以及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单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行业代码等内容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上述变更单位101表由县及县以上统计局名录库管理人员根据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和工商等部门提供的变更登记资料修改生成。
三、国民经济核算和综合统计
(一)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制度暂不作调整。
(二)“城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G301-1表)的资料收集工作由省局综合处负责布置。
四、农业统计
(一)“畜牧业生产季节报”(粤A112表)宾栏中,增加“上年同期”。
(二)“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季节报”(粤A113表)主栏中,“农业产值”项下增加“其中:水果”。季度上报时间改为季后5日前,全年预计上报时间改为次年1月5日前。
(三)负责“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G301-2表)和“县级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补充资料”(G301-3表)的布置。
五、工业统计
(一)规模以上成本费用调查纳入制度,将“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B103表)与“成本费用调查”(B703表)整合为“工业企业财务状况及产销总值(限成本费用调查企业填报)”(B103-1表),和“工业企业财务状况及产销总值(限非成本费用调查企业填报)”(B103-2表)。
(二)取消“工业生产与经营预计完成情况表”(B224表)。
(三)“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B202表),表名改为“工业企业财务状况”,取消“流动资产平均余额”,增加“存货”和“流动资产合计”。报送时间改为“3月18日、6月18日、9月18日、12月18日12时前”。
(四)“规模以上工业主要产品生产能力”(B106表),甲栏增加“火电设备容量”、“水电设备容量”、“核电设备容量”、“风电设备容量”。
(五)部分调整《规模以上工业主要产品产量目录》和《主要工业产品销售、库存、订货目录》。
六、能源统计
(一)基层表:
1.“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P201表),9月份定报上报时间改为10月12日12时前。
2.“工业企业水消费”(P206表),表名改为“工业企业用水情况”,增加外供水量指标,调整填报目录。报送时间上半年为7月15日12时前,全年为次年3月15日12时前。
(二)综合表:
增加“全社会用电量情况”(P407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的电力消费单位,由各广东电网公司收集相关数据。报送频率为月报。报送时间为4、5月7日17时前,10月10日17时前,其他月份月后6日17时前。
七、建筑业统计
(一)从2009年年报和2010年定期报表开始,资质内建筑业企业统计范围按新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7年第159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二)在C202表中,“外省完成的产值”指标前增加“其中:”;将C202表中,“劳动人员情况”修改为“从业人员情况”;将C202表中,“计算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指标修改为“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
(三)为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在年报C103表中增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指标。
(四)拟建立特级和一级建筑业企业网上直报制度。今年制定方案,明年试点。
八、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一)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相关指标。在H201表外增加“保障性住房本年完成投资,其中:廉租房”、“保障性住房施工面积,其中:廉租房”、“保障性住房竣工面积,其中:廉租房”、“保障性住房竣工套数”和“其中:廉租房”指标。
(二)修订H202表。精简有关指标。在“项目投产后主要生产产品或生产设备技术水平”下增加“3.国内一般水平”。进一步精简“项目建设主要用途”的选项,将“1.增加产能”和“2.增加新产品”合并为“1.增加产能或新产品”;删除“3.改进工艺”;删除表外“补充资料:1.是否有项目审批文件2.项目审批文号”。
(三)定报H201表中分别增加“37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和“38施工许可证号”两个指标。
(四)定报H201表中取消“99报表种类”,在“36城乡分组”下增加“3#农户”。
(五)完善《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报告》,增加《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信息综合表》。
九、房地产开发统计
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相关指标。在定报X203表外增加“保障性住房本年完成投资,其中:廉租房”、“保障性住房施工面积,其中:廉租房”、“保障性住房竣工面积,其中:廉租房”、“保障性住房竣工套数”和“其中:廉租房”指标。
十、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
(一)实行法人在地统计原则。从2009年报起,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按法人经营地原则统计,即按法人企业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统计,填报包括其所属的全部产业活动单位(含异地)的数据,同业法人企业不得拆分产业活动单位统计。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仍然按产业经营地的原则统计。字典库数据出来后,跨省数据由国家统一分劈,跨市数据由省计算分劈,跨县(区)的调整由市确定。
(二)执行新的城乡划分标准。年报按照《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E404表)内的“市、县、县以下”统计分组修订为“城镇(其中:城区)、乡村”;将“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样本单位基本情况”(E108表)内的“市区、县城关镇、县以下”分组修订为“城区、镇区、乡村”(由统计机构填报);取消“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连锁经营情况”(E105-1表)中的“市、县及县以下”分组。
(三)将全面报表统计范围扩大到统计上达到规模标准的个体经营户。年报将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全面统计范围扩大到统计上达到规模标准的个体经营户,其规模标准参照《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执行。相应增加“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E107表),由辖区内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填报。在业务表中,限额以上个体经营户只填报商品流转经营情况表,即“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总额”(E102-1表)、“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E102-2表)、“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额”(E202-1表)和“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E202-2表),不填报财务状况表。
(四)调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2010定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调整为全部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以及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取消“非同业法人附营的限额以下产业活动单位”和“其他”两部分。相应取消“其他行业消费品零售额”(E204表),并将限额以下抽样调查的总体范围由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调整为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即剔除了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和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五)建立重点商品购销存统计。为加强对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的监测,建立“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统计,相应增加“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E204表),统计范围为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重点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调查频率为季报。
(六)将《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制度》并入《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
1.取消“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E321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单位)能源商品销售与库存”(E322表)、“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E121表)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单位)能源商品销售与库存”(E122表)”,以四季度季报代替年报。
2.“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E221表),表名改为“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成品油批发单位填报)”;“成品油零售企业(单位)能源商品销售与库存”(E222表),表名改为“重要商品销售和库存(成品油零售单位填报)”;“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E421表),表名改为“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成品油批发单位填报)”;“成品油零售企业(单位)能源商品销售与库存”(E422表),表名改为“重要商品销售和库存(成品油零售单位填报)”;各表中“年初库存量”指标改为“期初库存量”。
(七)规范和改进完善限额以下抽样调查。由于贸易统计范围发生变化,2010年限额以下抽样调查工作进行调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进行样本轮换。由于限额以下抽样调查的总体范围发生变化,需进行样本轮换;同时,第二次经济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已经结束,有条件进行样本轮换。
2.确定同比和环比基数。根据普查资料和2009年月报资料,一次性调整确定2009年1至12月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销售额(营业额)”和“零售额”,作为2010年计算同比增速的基数;同时,调整确定后的2009年12月的限额以下数据作为2010年1月份限额以下抽样调查的推算基数。
3.修订推算方法。首先,用所有样本(即八个域的样本)推算出“限额以下销售额(营业额)”和“限额以下零售额”;然后,分别推算八个域的估计量,以此作为分组结构来分劈这两个数。
4.严格控制月度变动系数的调整。不允许上调“限额以下销售额(营业额)”和“限额以下零售额”的变动系数,作为分劈结构的八个域的变动系数仍然控制在正负3个点之内。省每个月对各市“限额以下销售额(营业额)”和“限额以下零售额”的变动系数进行核定。当市上报的变动系数与核定数不一致时,则要按照核定的变动系数重新计算当月目标估计量,并作为下一个月的推算基数。
(八)由于改革后的统计标准和统计范围有较大变化,相关指标增加“上年同期”数。
1.基层表:
(1)“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总额”(E102-1表),统计范围调整为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以及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取消表内关于商品分类销售的统计。
(2)“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E102-2表),统计范围调整为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以及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财务状况”(E103-1表)和“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财务状况”(E103-2表),表内指标“投资收益(65)”调入补充资料。
(4)“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E104表),取消“市场管理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经营户租用摊位数”;增加12位的“区划代码”。
(5)“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连锁经营情况”(E105-1表),拆分为“批发和零售业连锁经营情况”(E105-1表)和“住宿和餐饮业连锁经营情况”(E106-1表),并调整部分指标,报送时间为3月15日前。
(6)“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E105-2表),拆分为“批发和零售业连锁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E105-2表)、“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E106-2表),报送时间为3月15日前。
(7)增加“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E107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报送时间为3月15日前,由市统计局核转上报,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8)“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样本单位基本情况表”(E108表),所在地分组调整为“城区、镇区、乡村”,增加“商品销售额(限批发和零售业单位填报)”、“营业额(限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填报)”。
(9)取消“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能源消费情况”(E110表)。
(10)“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库存情况”(E202-1表),表名改为“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额”;统计范围调整为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以及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取消“本表所包括本区产业活动单位数(个)”和“批发额”指标,增加“销售额”、“期末库存额”的上年同期数。
(11)“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E202-2表),统计范围调整为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以及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取消“本表所包括本区产业活动单位数(个)”。
(12)“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样本单位调查表”(E202-3表),拆分为“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样本单位调查表”(E202-3表)和“限额以下住宿业和餐饮业样本单位调查表”(E202-4表),调整部分指标。
(13)“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样本单位调查台帐”(E202-3B表),拆分为“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样本单位调查台帐”(E202-3B表)和“限额以下住宿业和餐饮业样本单位调查台帐”(E202-4B表),调整部分指标。
(14)“重点批零住餐企业主要经济指标”(E203表),拆分为“重点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E203-1表)和“重点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E203-2表)。
(15)取消“其他行业消费品零售额”(E204表)。
(16)增加“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E204表),统计范围为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重点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上企业报送时间分别为4月7日12时前、7月5日12时前、10月10日12时前和次年1月8日12时前,重点企业报送时间分别为4月6日前、7月4日前、10月9日前和次年1月7日前;报送方式,限额以上企业由各市核转上报,重点企业为网上直报。
(17)取消“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能源消费情况”(E205表)。
(18)“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成品油批发单位填报)”(E221表)调整部分指标。
2.综合表:
(1)取消“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E301表)、“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E302表)、“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财务状况”(E303表)、“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情况”(E304表),改由基层表超级汇总数据替代。
取消“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能源消费情况”(E305表)。
(2)“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情况”(E401表),统计范围调整为辖区内全部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调整表内分组指标。
(3)将“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E402表),表名改为“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统计范围扩大到全行业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但不包括其他行业附营的产业活动单位,调整的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调整表内分组指标。
(4)取消“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分类情况”(E403表),改由超级汇总数据进行替代。
(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E404表),统计范围调整为辖区内全部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以及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调整部分指标。
(6)取消“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能源消费情况”(E405表)。
(7)“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成品油批发单位填报)”(E421表)调整部分指标。
增加物流业相关行业增加值测算方法。
十一、运输邮电业统计
(一)“全省公路运输汽车拥有量”(D306表),表名改为“全省公路营运汽车拥有量”,统计范围是在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公路客货运输的营业性汽车。
(二)“全省公路客货运输量”(D308表),统计范围是在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公路运输的营业性载客汽车和营业性货运车辆。
(三)“个体公路客货运输量”(D309表),统计范围是在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公路运输的个体营业性车辆。
(四)“民用运输轮驳船拥有量”(D311表),表名改为“全省营业性民用运输轮驳船拥有量”,统计范围是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备案,从事营业性旅客和货物运输生产的船舶。
(五)“个体运输轮驳船拥有量”(D312表),统计范围是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备案,从事营业性旅客和货物运输生产的个体船舶。
(六)“全省水路客货运输量”(D313表),统计范围是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备案,从事营业性旅客和货物运输生产的船舶。
(七)“个体水路客货运输量”(D314表),统计范围是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备案,从事营业性旅客和货物运输生产的个体船舶。
(八)“全社会公路分货类运输量”(D344表),表名改为“营业性公路分货类运输量”,统计范围是在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公路运输的营业性货运车辆。
(九)“全社会水路分货类运输量”(D345表),表名改为“营业性水路分货类运输量”,统计范围是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备案,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生产的船舶。
(十)“客货运输完成情况”(D407表),表名改为“各市公路、水路营业性客货运输完成情况”,统计范围是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公路运输工具和船舶。
(十一)增加现代产业体系统计—“物流业季度主要指标情况”(现综202表)“各市港口货物吞吐量完成情况”(现综202表-1),“各民航航站货物吞吐量完成情况”(现综202表-2),分别由各市统计局、省交通厅和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报送。
(十二)将公路、水路运输和港口能源消费调查正式纳入本报表制度。
十二、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
“人口变动和劳动力调查表”(R101表),取消“本户户籍外出人口情况”和“本户暂住人口情况”两部分内容;“本户基本情况”中取消H4、H5和H6项,修改“H3.应在本户登记的人数”的调查内容;“本户人口情况”中增加“R8.调查时点居住地”和“R9.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调整“R6.户口性质”和“R7.户口登记地”两个项目的选项内容。(详见《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方案》)
十三、劳动力调查
2010年二季度全国劳动力调查暂停一次,四季度全国劳动力调查结合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进行,调查项目适当调整。
十四、劳动统计
(一)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I301表)和“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I401表),甲栏分组目录作调整。基层定报“劳动情况”(I202-1表)“五、单位从业人员变动情况”有关指标。详见《劳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二)新增《私营及其他单位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调查对象为私营企业法人、以及未填报《劳动情况》表的其他法人单位;调查方法是抽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全部从业人数、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调查频率为年度调查。(详见《私营及其他单位工资统计报表制度》)
十五、社会统计
“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统计表”(K331表),对部分指标、计量单位、汇总代码和小数位进行调整。
十六、环境统计
增加“全国主要海洋产业总产值和增加值”(K382-4表)、“海洋石油和天然气工业总产值和增加值”(K382-5表)、“海洋原油和天然气产量”(K382-6表)、“海洋原油和天然气产值”(K382-7表)、“各地区地质公园建设情况”(K385-18表)、“各地区矿山环境保护情况”(K385-19表)、“各地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情况”(K385-20表)。
十七、科技统计
2009年开展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工作,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统计年报、科技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企业(单位)科技活动统计报表制度均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