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增城南大地科技孵化产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增环评〔2018〕23号
广州南大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增城南大地科技孵化产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州南大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拟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白石村北围建设增城南大地科技孵化产业园项目,项目占地面积101***2.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44487m2,计算容积率建筑总面积319375m2,其中生活配套建筑面积(含宿舍)为35667m2,工业建筑面积为283708m2(其中高层厂房建筑面积为231308m2,多层独栋厂房建筑面积为52400m2)。项目内主要引进科研研发企业,不从事药物、动物、转基因及化学产品的研发生产,进驻企业基本无生产性排污。项目主要建筑物包括为1栋27层高层宿舍(其中1~4层为含食堂在内的配套建筑),5栋高层厂房(21层的高层厂房A,26层的高层厂房B,27层的高层厂房C和E,17层的高层厂房D),39栋多层独栋厂房(1栋3层A-1独栋厂房、1#~9# B-1和1#~10# B-2共19栋4层独栋厂房、1#~18#C-1共18栋4层独栋厂房),两个垃圾收集站以及其他生活配套设施。项目配套设置2台500kw备用柴油发电机。项目总投资9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18〕010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三、你公司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将对环境的影响减到最小,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废水。应按“雨污分流”的原则,合理规划项目内雨(污)排水系统。加强施工期水污染防治,施工区域内设置隔油池、沉砂池、车辆冲洗区、排水沟等临时设施。含泥沙雨水、泥浆水、洗涤废水等各类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施工中。同时做好施工期水土保持措施,减少由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项目所在地属于永和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营运期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由自建污水管网排至白石路污水管网,纳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最终汇入东江北干流。
(二)废气。施工期对作业地面和土堆采取适当喷水,使其保持一定湿度,减少扬尘量;控制车辆装载和行驶速度,运送砂土时采取遮盖、密闭措施,减少沿途抛洒,定时洒水压尘;对堆存的材料采取遮盖等措施减少施工期对环境空气的影响。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营运期,配套设置的备用发电机使用含硫量小于0.035%的轻质柴油为燃料,燃烧尾气经水喷淋处理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烟气黑度小于林格曼黑度1级后,由内置烟道引至所在建筑物楼顶天面排放。食堂油烟废气经集气烟罩收集后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要求后,由内置专用烟道引至楼顶排放。地下停车场设置通风换气装置,通过风管引排、风机抽吸将地下车库机动车尾气引出地面排放,排放口避开人群密集敏感区。地下室垃圾房臭气排放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
(三)噪声。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施工噪声扰民,严禁在中午及夜间休息时间施工。合理布置施工现场,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同时设置临时隔声屏障等措施,确保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点不受影响。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营运期间主要噪声源备用发电机、变压器、水泵及风机等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并放置在专用设备房中,采用隔声、吸声、消声及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项目边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a类标准(即北边界昼间≤70dB(A)、夜间≤55dB(A);其他边界昼间≤60dB(A)、夜间≤50dB(A))。
(四)固体废物。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弃土的运输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置,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营运期间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运走处理,按时对各垃圾收集点及收集站进行消毒、杀虫、除臭,以免散发恶臭。厨余垃圾及废油脂独立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四、拟引进的产业项目应符合经济主管部门要求,按规定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另行编制环评文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五、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编制验收报告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批复意见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批复。
七、本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事项的,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和意见执行。
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