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帧润贸易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假冒“叶东华”签名的公司章程等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准予你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穗增工商注撤字[2018]7号《撤销登记决定书》(详见***)。限你单位自公告起60日内到本局经检大队领取《撤销登记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穗增工商注撤字[2018]7号《撤销登记决定书》
广州市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1月23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9号经检大队,联系人:王伟雄、何金飞,联系电话:020-82751339)
***:
广州市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撤销登记决定书
穗增工商注撤字[2018]7号
广州市帧润贸易有限公司:
2018年8月9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东华到本局投诉,
称你公司向本局提交的落款日期为2016年3月11日的申请设立登记(备案)时提交的所有材料中“叶东华”的签名为他人冒签,身份证为他人冒用,要求撤销本局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准予公司登记(备案)的决定。
经查,你公司股东为黄艳玲(占40%股权)和李炳超(占60%股权),法定代表人为叶东华。你公司向本局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16年3月11日的申请设立登记(备案)材料,材料中包含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东华签名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承诺书》、《广州市帧润贸易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广州市帧润贸易有限公司章程》等。经审查,本局认为上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准予你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2018年8月15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东华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并委托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进行笔迹鉴定。2018年8月27日,由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粤明鉴[2018]文鉴字第0440号)显示,你公司提交的落款日期为2016年3月11日的申请材料中的公司章程上“叶东华”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
2018年8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拨打你公司注册登记联系电话,提示为空号;2018年8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注册登记住所“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农林东街二巷一号首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在核准的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2018年8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拨打你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时的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潘彩凤联系电话,提示为空号;2018年8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将《询问通知书》邮寄到潘彩凤身份证住址,但邮件被退回,本局至今无法与潘彩凤取得联系。2018年8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将《询问通知书》邮寄到你公司股东黄艳玲及李炳超的身份证住址,但邮件被退回,本局至今无法与黄艳玲及李炳超取得联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对〈关于提供广州市修珍贸易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办理涉税事项情况的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增税函〔2018〕41号),你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2016年5月10日、2016年5月26日、2016年6月7日及2016年6月22日分别5次共领取增值税专用***125张,其中2016年4月12日的购票人为“潘彩凤”,其余4次购票人为“梁晓华”。因上述《复函》中未提供“潘彩凤”和“梁晓华”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本局无法与“潘彩凤”和“梁晓华”取得联系。2018年9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gsxt.gov.cn)中查询发现,你公司因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综上,本局无法查清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真正违法行为人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18年8月9日,投诉人叶东华提供的《投诉举报书》1份及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本局执法人员在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www.gzaic.gov.cn)查询并打印的你公司商事登记基本信息1份;3、你公司向本局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16年3月11日的公司设立登记(备案)申请材料1份,共21页(含《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承诺书》、《广州市帧润贸易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广州市帧润贸易有限公司章程》等)、《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及《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穗工商(增)内设字【2016】第252****3080021号)各1份;4、2018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注册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5、2018年8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拨打你公司注册登记电话记录截屏1份;6、2018年8月15日,投诉人叶东华接受本局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7、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粤明鉴[2018]文鉴字第0440号)1份;8、本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股东黄艳玲邮寄《询问通知书》的EMS快递单(单号:103****785527)1份及改退批条1份; 9、 本局执执法人员向你公司股东李炳超邮寄《询问通知书》的EMS快递单(单号:103****790927)1份及改退批条1份;10、2018年8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拨打你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时的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潘彩凤的电话记录截屏1份、执法人员向潘彩凤邮寄《询问通知书》的EMS快递单(单号:103****784127)1份及改退批条1份,证明无法联系潘彩凤进行调查情况的事实;11、《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对〈关于提供广州市修珍贸易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办理涉税事项情况的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增税函〔2018〕41号)复印件1份;12、2018年9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gsxt.gov.cn)中查询你公司年报信息截图1张。
2018年10月9日,本局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东华邮寄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2018年10月30日本局通过在局公告栏及广
州市增城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engcheng.gov.cn/)“资讯——通知公告”一栏进行公告的方式向你公司股东黄艳玲、李炳超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你公司提交假冒“叶东华”签名的公司章程等材料,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备案)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构成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行为。鉴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东华自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身份证及冒签名,办理了公司设立登记(备案),结合你公司现未在核准的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无法确定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真正违法行为人的情况,本局不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本局决定撤销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准予你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惠民路1号行政中心1号楼426法制办;电话:020-32829072)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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