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不殆黄村街劳监中队快速成功调解一宗劳资纠纷
10月15日下午临近下班时间,曾某拉着广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杨先生到黄村街劳监中队投诉,曾某称:公司在试用期内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于10月10日晚口头告知与他解除劳动关系。15日下午他到公司与杨先生结算工资时,双方对工资金额产生争议,于是强烈要求劳监中队介入调解。
公司负责人杨先生解释:公司于9月22日招聘曾某入职,职位是业务员,工资结构为底薪2200元+提成。综合曾某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公司在10月10日电话告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而曾某认为公司未给他发出解雇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应截至10月15日,所以双方在结算工资时有500元的争议。
劳监中队根据《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向双方做出解释: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对方,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经劳监中队耐心协调,18:30左右,公司与曾某最终协商一致,公司当天支付曾某在职期间工资2100元,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黄村街民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