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荔湾区金融法人企业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大力发展荔湾区金融产业,区发展改革局起草了《荔湾区金融法人企业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按照重大民生决策征询民意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将于3月1日至3月10日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间,市民群众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荔湾区发展和改革局(金融办)反映意见和建议。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7号8楼8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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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lwqjrb@yeah.net
传真:020-81377003
***:荔湾区金融法人企业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荔湾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3月1日
***
荔湾区金融法人企业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穗府[2013]1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3〕1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广州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穗府办〔20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5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实施办法(修订)》(穗金融〔2016〕47号)精神,大力发展我区金融产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企业范围
适用于注册地在本区的法人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包括:
1.持牌金融法人。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
2.类金融法人。控股一家以上法人金融机构(注册地在荔湾区)的法人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金融市场交易平台,股权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从事金融和类金融活动的组织。
3.新兴金融法人。相对于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而言,为弥补传统金融的服务局限性而日益兴起的非银行、证券、保险的金融新业态;以及传统金融机构为开拓新业务领域,依托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和各类互联网载体,探索新服务工具、模式及标准而产生的金融新业态的组织。
4.其他法人。经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相关机构和组织。
5.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应不少于100万元/年(由发改和财税部门核定)。适用于自公布之日起在本区新设立,且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纳入荔湾区统计口径,有健全财务制度,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金融业且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
6.自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前在本区的符合上述5个条款的企业,由区发展改革局统计摸查以后,另外实施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高层次人才是指上述法人金融机构的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行长)、监事长等副职以上领导,以及其他经市或者区政府认定的金融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本办法包括资金奖励、基金合作和优惠便利等方面。申请本办法支持内容的企业,须保证5年内不改变在本区纳税的义务,不迁离本区且不减少投资规模。
第五条 落户补贴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除享受市的奖励外,给予奖励如下:
按照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注册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注册资本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含)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六条 办公用地扶持
1.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分5年给予补助,每年支付20%,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每年按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租金参考价的5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经营奖励
1.设立5年奖励资金,本办法实施后新注册的法人金融机构,当年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注册年度起连续5年,以金融企业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为基数,第1年奖励100%、第2年奖励100%、第3年奖励50%、第4年奖励50%、第5年奖励50%(需扣除该年度企业以其它方式和专项申请获得的所有区级财政资金)。
2.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我区注册的法人金融机构,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该企业比上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新增量的20%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同比增长超过15%的,按照该企业超出上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15%以上部分的10%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人才奖励
1.符合第七条规定的金融企业,可从经营奖励金中奖励符合第三条的金融高层次人才。其奖励以个人应纳所得税额为上限,且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金融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
2.在人才落户、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第九条 对本区发展贡献大或前景好、有潜力的金融法人企业,经区政府同意可实行“一企一策”,专门制定扶持政策。
第十条 区政府支持相关股权投资公司通过基金合作等合法、合规的方式入股符合条件的金融法人企业,搭建畅顺的资金退出渠道。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需的资助、奖励或补贴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补贴资金的行为,区政府依程序撤销奖励或补贴资格,依法追缴奖励或补贴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内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发生重大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则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此前本区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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