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中以生物产业孵化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埔发改〔2017〕8号
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中以生物产业孵化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
《广州开发区中以生物产业孵化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黄埔区发展改革局(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8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加强广州与以色列开展高技术产业合作抢占制高点的工作方案》(穗发改高技〔2014〕21号),促进广州开发区与以色列在生物技术领域的合作,学习借鉴以色列首席科学家办公室创新政策及以色列孵化器管理经验,全面对接以色列生物科技创新资源,引进高端以色列技术和项目,将广州开发区打造成为中以高端生物产业集聚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广州国际生物岛广州中以生物产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且在基地内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纳入我区统计口径,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创新型生物科技企业。
第三条 对入驻基地并取得中以生物产业孵化基地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地管理公司”)投资的项目予以财政有偿资助,所需财政资助资金纳入区发展改革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四条 入驻基地项目应当通过项目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有偿资助。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财政资助资金审批、发放和监管工作。
基地管理公司受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基地项目的征集、组织评审、专项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入驻基地项目征集与评审
第六条 申请入驻基地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方为中国或以色列创业者、中国公司、以色列公司或中以合资的公司;
(二)项目为早期孵化创新型智慧医疗、眼科、糖尿病、康复治疗和医学整形等领域生物科技项目。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广州开发区及其受委托管理和下辖的园区内设立的公司不得作为项目申报主体。
第七条 入驻基地项目实施每年滚动征集,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外公开发布入驻基地项目征集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基地管理公司受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实施项目征集具体工作。
第八条 基地管理公司负责组建基地项目评审委员会,基地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包括以方顾问1名、基地管理公司代表1名及外部评审专家5名组成,外部评审专家应包括生物技术专家、生物企业高管、创业投资专家、财务专家等。
第九条 基地管理公司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组织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将通过尽职调查的项目提交基地项目评审委员会,由基地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形成项目评审意见。
第三章 入驻基地项目审批
第十条 基地管理公司统一将通过评审并计划进行投资的项目申请资料递交区发展改革部门,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入驻基地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投资预算情况表;
(三)基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四)基地管理公司与项目申报方签署的投资协议;
(五)基地管理公司关于投资项目持股时间不低于2年的承诺函。
第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项目申请资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最终审批意见。
第四章 财政资助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三条 对于通过审批同意入驻基地的项目给予有偿资助,其中,给予每个医疗器械项目200万元资助,给予每个生物医药项目300万元资助,项目分类以区发展改革部门意见为准。
第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选定一家银行作为财政资助资金的托管银行,由区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公司与托管银行签订三方协议,约定财政资助资金专款账户转出条件。
第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基地管理公司及项目公司签署财政资助资金有偿使用三方协议,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权利,指定资金返还区财政账户,并约定项目如进行资产清算,清算资金要优先用于偿还财政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入驻基地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拨付财政资助资金:
(一)入驻基地项目已成立实体企业(下称“项目公司”)且在基地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
(二)项目公司已在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款账户和公司基本户;
(三)基地管理公司对项目公司的投资已全部到位,且到位投资额达到项目专项资助额的20%。
第十七条 财政资助资金按以下程序拨付:
(一)基地管理公司统一将项目公司申请拨付资助资金资料递交区政策兑现窗口,由区政策研究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
(二)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最终审核;
(三)区发展改革部门将财政资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专款收款账户;
(四)财政资助资金分三批次拨付。首次按资助资金总额的50%拨付至项目公司,资助资金依申请10个工作日内拨付至专款账户;其余批次每6个月依申请拨付,资助资金依申请10个工作日内拨付至专款账户。
第十八条 申请资金拨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首次拨付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公司企业营业执照(未变更三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书);
2、项目公司资金拨付申请,申请上需提供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托管银行开设的专款账户;
3、项目公司入驻基地的批复文件;
4、基地管理公司与项目申报方签署的投资协议;
5、基地管理公司入资项目公司的资金证明;
6、项目公司与区发展改革部门、基地管理公司签订的有偿资助资金使用协议。
(二)剩余批次拨付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公司资金拨付申请书;
2、基地管理公司同意资金拨付的支持性文件;
3、企业近3个月的财务报告。
第十九条 已拨付至专款账户的资金按以下规定使用:
(一)财政资助资金用于项目公司运营、研发及产业化等方面;
(二)项目公司在使用资助资金时需向基地管理公司提出用款申请,基地管理公司根据项目批复的资金使用范围对项目公司提出的用款申请进行审核,符合使用范围的出具同意用款的审核意见;
(三)托管银行收到基地管理公司同意用款的审核意见后,按同意用款的金额将资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公司基本账户。
第五章 财政资助资金返还
第二十条 获得有偿资助的入驻基地项目按以下规定向区发展改革部门返还所获得的基地专项资金:
(一)项目公司产生营业收入后,每年1月31日前按照上年营业收入的3%返还资助资金,直至还清所有资助资金为止;
(二)项目公司累计获得资助资金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股权投资时,在股权投资全部到位日起40个工作日内,需一次性返还50%的资助资金;累计获得资助资金20倍以上的股权投资时,当期投资金额全部到位后,在股权投资全部到位日起40个工作日内,返还剩余50%的资助资金;
(三)项目公司一次获得资助资金20倍以上的股权投资时,股权投资金额全部到位后,在股权投资全部到位日起40个工作日内,需一次性全额返还所获资助资金;
(四)项目公司被另一家非关联企业收购或并购,出售本公司全部或绝大部分股份(资产)导致企业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需于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后的4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资助资金;如入驻基地项目所获得的收购或并购金额低于资助资金,所获全部收购或并购资金用于偿还资助资金;
(五)项目公司向第三方出售或者授权使用知识产权且获得收益的,需于签署相关协议后的40个工作日内按收益的10%返还财政资助资金,直至所有资助资金还清为止;
(六)项目公司成功在国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需在正式上市交易日起4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全部财政资助资金;
(七)返还的财政资助金额不超过政府给予的已拨付资金金额,返还期限为获批资助之日起10年内;项目公司按上述方式正常返还财政资助资金,但10年期满后仍未还清财政资助资金的,未还清部分无需返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公司应当于资金返还至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账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材料至区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二条 资金返还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础材料:
1、资金返还申请;
2、项目公司上年度财务报表;
3、基地管理公司的审核意见。
(二)其他材料:
1、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情形的应当提交项目方与投资机构签订的投资协议;
2、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交收购协议或并购协议;
3、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提交知识产权出售或授权使用协议;
4、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六)项情形的应当提交企业批准上市相关文件。
第六章 入驻基地项目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 入驻基地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项目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融资,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二)项目公司技术研发失败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三)项目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基地管理公司根据日常对项目的监管,认为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其他情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入驻基地项目的终止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公司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向基地管理公司提出项目终止申请;
(二)基地管理公司在收到项目公司申请后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可召开基地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确定项目符合终止条件后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终止申请;
(三)基地管理公司根据日常对项目的监管,认为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可直接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终止申请;
(四)区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终止申请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终止的审批决定;
(五)区发展改革部门将审批同意终止的项目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入驻基地项目经审批同意终止后,尚未拨付的资助金不再拨付。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基地管理公司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对项目使用财政资助资金情况进行清算,同时项目公司应当退出基地。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进行清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执行;项目公司清算资产优先用于偿还财政资助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资助资金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管,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与基地管理公司签署协议,明确由基地管理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开展入驻基地项目征集、项目申报、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的审核及监管、财政资助资金返还、项目运营情况监管、项目清算等工作。
如基地管理公司违反协议内容,未尽到相应职责造成财政资金的损失,区发展改革部门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每年3月31日前,基地管理公司向区发展改革部门递交入驻基地项目上一年度运行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明细、采购清单,资助资金返还情况以及项目经营进展情况,并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估。如项目存在运营风险,由区发展改革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以减少资助资金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财政资助资金管理的操作细则和工作规范,并会同区审计、政策研究、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资金的管理、审核、发放、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其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