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揭安监2012126号
发文单位:市级 危险化学品管理科
揭安监[2012]126号
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公布)有关规定,原由市局负责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一部分许可事项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请榕城、普宁、揭东、惠来、揭西等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好相关许可事项承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职责划分。根据《条例》和《管理办法》规定,市局负责实施的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榕城、普宁、揭东、惠来、揭西等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六项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包括非建制县区)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自,上述规定六项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事项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市局不再受理相关许可申请。
二、建立完善相关许可审批管理制度。各相关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省的规定和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及时制定公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申报条件、程序和办证时限等,完善内部审核审批流程,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有关许可业务,严肃许可纪律,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由省或市批准颁证的,须由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相关核实意见。
三、加强联系,及时通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情况。各相关县(市、区)要按要求,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同时应当于每年1月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市局。各地在落实本通知有关要求的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监管局咨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揭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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