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揭阳城镇居民医保额升至4万
医疗费用超额部分可获不同程度补助,新规定实施
从今年9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标准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将提高,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待遇标准由过去的2万元提高至4万元。此举旨在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减轻城镇患病住院居民的经济负担。
一年一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已经开启,据悉,2008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标准从每人每年补助15元提高至25元,其中,市级财政负担2元,县(市、区)财政负担23元。此前,中央及省的财政补助标准已经确定大幅度提高,中央财政从每人每年补助2元提高至4元,省级财政从35元提高至61元。这意味着今年我市每位参保居民将得到中央、省、市、县(市、区)四级财政补助共90元,比去年刚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提高了38元。
记者从市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将从今年9月1日起提高:参保居民住院每一缴费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过去的2万元提高到4万元,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保持不变。此外,对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将给予不同程度的医疗补助: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住院待遇支付满4万元的,基本医疗费用超过4万元部分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10%至30%的比例给予补助;1个保险年度内,居民住院待遇支付不足4万元的,其基本医疗费用超过4万元部分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20%至40%的比例给予补助。医疗补助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例如,参保人老陈如果在今年9月后住院治病,住院费用是7万元,他如果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报销满4万元,老陈能得到的医疗补助资金是3000元至9000元之间,如果他报销不满4万元,他能得到的医疗补助资金是6000元至1.2万元之间。
据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给予住院参保居民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补助,10%—30%或20%—40%是市规定的补助标准,各县(市、区)具体的补助标准及办法可在市规定的补助标准范围内由各地确定。
(编辑:宇飞)
作者: 黄健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