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政策解读
一、修订《怀集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政府第181号令)规定:“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轮候规则,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为了更好地规范怀集县城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怀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5年12月23日印发了《怀集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和规范了怀集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轮候、分配和退出准则。同时,在实施过程中,逐渐出现新的情况(如:未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城乡全覆盖、未有租赁补贴具体发放标准等),部分规定已不适用于现阶段住房保障工作,必须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二、《实施细则》修订的政策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81号令)和《怀集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怀府办〔2015〕52号)。
三、《实施细则》的框架结构
《实施细则》分七章共29条。第一章总则,计4条;第二章申请和审批,计5条;第三章实物配租和租赁管理,计10条;第四章租金标准及管理,计3条;第五章租赁住房补贴,计2条;第六章物业管理与维修养护,计3条;第七章附则,计2条。
四、《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职责分工。
1.县住建局是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公租房保障工作,以及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批、房屋配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等工作。
2.县发改局负责协助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定公租房租金标准,并结合市场物业行情适时调整。
3.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公租房建设资金和租赁补贴资金筹集工作,并将公租房租金收入、维护和管理等相关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4.县民政局负责核实低保、特困家庭收入情况。
5.县退役军人局负责核实住房困难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等困难群体收入情况。
6.县公安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户籍、身份资料及拥有机动车辆权属情况。
7.县社保基金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缴交社会保险费情况。
8.县税务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纳税情况并提供纳税证明。
9.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工商登记及注册资本金情况。
10.县卫健局负责核实失独老人享受政府奖扶政策情况。
11.各镇(乡)人民政府、居委会负责受理辖区内公租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复审等工作,协助开展公租房后续管理工作。
(二)准入条件。
根据分类准入原则,《实施细则》对中等偏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三类群体的申请条件作了规定。
1.在怀集县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未达到住房标准,并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过自有住房(因重大疾病或离婚析产除外)。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人均资产净值低于县政府公布的标准。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3.提出申请时未享受过本县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怀集县城镇公租房申请准入条件由县政府每年公布后执行。
(三)申请审核。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施的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细则》按照分类准入、统一受理的思路,从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公示、审批六方面细化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申请审核流程。
(四)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住房补贴=(人均保障住房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补贴系数。具体标准如下:
1.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标准:15平方米;
2.家庭人口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6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6人户以上按6人计算。
3.补贴标准:6元/人·月·㎡。
4.补贴系数:怀城镇户籍家庭补贴系数为1,其他镇(乡)户籍家庭补贴系数为0.8。
联系部门:县住建局房地产管理股 联系电话:5568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