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登记
一、工作依据、性质与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0号令)
性质:动产抵押登记不是行政许可,而是一种确权登记,是抵押产生对抗权的必要条件,但不是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
作用:登记的作用在于一方面经抵押登记后具有了对抗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另一方面,通过登记后的公示,让第三人了解抵押的相关信息,避免交易风险。
二、工作内容
1.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变更和注销,相应地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
2.将抵押登记资料输入业务信息系统,供社会公众查询,或在专门设立的动产抵押登记薄上做好记录,供社会公众查询。
三、管辖规定
抵押人为企业的,由其营业执照所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工商局办理;抵押人为个体工商户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由其住所地的工商所以县局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的住所为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经营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住所为其身份证上所载明的住址。
抵押人为两个以上,其住所地不属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由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分别办理。
四、工作程序
1.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及提交方式。
申请动产抵押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2)《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4)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申请提交方式:上述资料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办理。
2.登记程序:
(1)资料审查:工商部门只对资料作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当事人申请登记的抵押物是否属于工商部门登记的动产;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符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
(2)登记:登记机关作形式审查后,应当当场在当事人提交的四份《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和注明盖章日期(如抵押物概况有另附页的,另附页上也要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和骑逢章),编号后交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另两份由登记机关留存。
受委托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工商所(工商分局)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办理,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委托机关的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
(3)资料录入:动产抵押登记后,登记机关的经办人应当在存档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上签名,并及时将动产抵押登记的基本资料录入动产抵押登记系统。
五、办理期限
现场办理
六、注意事项
1.关于不得抵押的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关于浮动抵押:抵押人以全部财产设定浮动抵押的,应当在登记书抵押物概况的备注栏中写明“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全部动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部分财产抵押的,要列明抵押财产的类别,如“以现有的和将有的蔬菜、水果抵押”;
3.关于汽车抵押:以未上牌的汽车作抵押的,可予以登记,但应当在登记书抵押物概况的备注栏中写明“未上牌”。以已上牌的汽车作抵押的,不属于工商部门登记管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