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市监罚(处)字〔2019〕9号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珙市监罚(处)字〔2019〕9号
当事人:珙县孝儿镇良分干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6MA66Q3RG6A
住所:珙县孝儿镇通木村4组028号
经营者:赵良分
联系地址:珙县孝儿镇通木村4组028号
2019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珙县孝儿镇良分干鲜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的冰柜里发现5袋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鱿鱼须串与其他符合规定的食品放在一起待售。经领导同意后,对该店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进行了扣押。经初步核查发现珙县孝儿镇良分干鲜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调查。
经进一步查明,珙县孝儿镇良分干鲜店于2019年3月23日购进鱿鱼须串用于经营,未查验食品相关信息,该批次鱿鱼须串无生产日期。截至2019年3月25日,该批次食品未按规定清理处置,仍将其放置于经营场所内待售。由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采购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故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1份, 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1份;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三小备案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检查拍摄照片2张。
我局于2019年4月8日依法向珙县孝儿镇良分干鲜店送达了《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珙食药监罚告[2019]39号),该店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经营的鱿鱼须串5袋,并处2500元罚款的处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逾期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如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本局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 年 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