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食药监罚〔2019〕8号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珙食药监罚〔2019〕8 号
当事人:珙县孝儿镇黄俊飞餐饮店(黄俊飞)
地址:珙县孝儿镇建设街20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6MA63TX7A5E
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珙餐201700359
经营者:黄俊飞
违法事实:
2019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珙县孝儿镇建设街208号的珙县孝儿镇黄俊飞餐饮店进行检查,店内进门食品处理区冷冻冰箱内发现与保质期在有效范围内的食品放置在一起待售的有以下食品:1、香菇滑鸡,生产日期:2017/10/21,保质期:10个月,净含量220g,共计8袋;2、川香辣子鸡,生产日期:2017/11/29,保质期:10个月,净含量220g,共计3袋,上述2批次食品的生产商均为泉州市伍氏企业美食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工业区阳山路。该2批次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食品的进货票据。现场经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扣押了该2批次食品。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案于2019年3月6日申请并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黄俊飞系珙县孝儿镇黄俊飞餐饮店负责人,因其外出办事故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该店店员王绍兰全权处理本案后续事宜。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该2批次食品的进货票据,也未建立销售台账,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难以认定,故本案货值金额按照已被我局扣押的食品的销售价格计算,该2批次食品共计11袋,销售价均为6元/袋,货值金额为66元。当事人对认定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无异议。2019年3月7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相关证据:
1、珙县孝儿镇黄俊飞餐饮店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经营的主体资质;2、黄俊飞和王绍兰身份证复印各1份,证明其真实身份;3、现场检查笔录1份、扣押决定书1份、扣押物品清单1份、授权委托书1份,王绍兰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珙县孝儿镇黄俊飞餐饮店在该2批次食品在已超过保质期后仍然继续经营的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珙县孝儿镇黄俊飞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故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3、没收超过保质期限的香菇滑鸡等2批次食品共计11袋。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逾期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如你单位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本局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9年3月14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