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起纠纷28万换承租人退房
23日,蓬安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协调处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妥善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2006年8月,彭某将位于蓬安县相如镇嘉陵中路的一楼部分门面及附属设施租赁给陈某经营,租赁期10年,租金每年55000元,一年一付;合同约定,因不可抗力因素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去年4月,彭某在陈某没有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将其所租赁给陈某的房屋所有权转让给钟某。钟某把一楼打造为超市,并通知陈某腾退。陈某原来接手时进行了一定装修,并有大批货物,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陈某认为自己经营未到期,损失较大,拒绝腾退。钟某遂起诉到蓬安县人民法院,请求被告陈某腾退租赁场地。
承办法官认为,因该门面地处一市场内,市场整体打造,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合同已达到了解除条件。就租赁合同的解除对被告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确定了想方设法促成双方和解的工作思路。通过大家的不懈努力,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钟某补偿陈某相应损失28万元,陈某定于2010年5月中旬,腾退并返还租赁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