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法院检察公安就规范司法达成四点共识
4月27日上午,县检察院主持召开了促进规范司法联席会议,县法院刑庭、审管办、蓬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法制大队等部门负责人和该院侦监、公诉、案管等部门分管领导、相关科室干警参加了会议,就规范司法达成四点共识。
规范案件移送部门、监督部门和数据统计口径。法院、检察、公安的案件移送部门分别为刑庭、案管办、法制大队,监督部门分别审管办、案管办、法制大队。三部门的数据统计口径均以移送部门统计的数据为准,并定期共同核对。
规范量刑情节材料内容、时间节点和证据标准。该院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关于加强刑事案件量刑情节认定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是公安机关移送该院的案件应有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移送,对于有自首立功情节的,除了在讯问笔录中有记录外,应出具独立的书面证明材料,严格规范法定减轻处罚的证据。该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卷宗材料中,除移送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材料外,还应移送酌定从轻处罚的证据材料,在起诉书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应说明。若在庭审中发现立功情节未记录在案卷的,除提供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外,还应当提供证明嫌疑人有立功情节的原始讯(询)问笔录,经检察机关审查后方可作为庭审证据。规定还对自首立功的几类证据认定的相关标准进行了规定。
规范强制措施实施及各环节法律文书。要求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实施时间节点、方式等进行详细记录,规范执行。移送审查起诉、退查、重报、起诉、审判各环节相应法律文书应当齐全,(不)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应对到案时间、拘留时间、逮捕时间或取保候审时间等强制措施的情况叙述完整详实。法院建议补充侦查的,应在3天内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函。
规范轻刑快办渠道、方式和协调机制。法院、检察、公安应当严格遵守轻刑快办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可能判处轻微刑罚的,公安机关侦查环节不超过10天,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不超过5天,法院审判环节不超过5天,以提高办案效率、减少案件流转周期,保护涉案人员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