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返乡人员创业的实施意见
蓬安府发〔2015〕17号
蓬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返乡人员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川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7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南府发〔2015〕1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县返乡人员创业工作,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基础设施和创业服务体系
(一)完善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因地制宜创建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园、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积极支持返乡人员到创业园、孵化基地创业。对成功创建为省级创新创业园、孵化基地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贴;对成功创建为市级创新创业园、孵化基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对成功创建为县级创新创业园、孵化基地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县级创新创业园、孵化基地创建、评估标准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另行规定)。(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二)加大创业培训力度。从各行业中聘请一批有经验、能力强的成功企业家、职业经理人、返乡创业带头人,组建全县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团队,针对市场需求、创业意愿和人员素质等情况,广泛开展“SYB+X”免费专题培训;同时,设立创业交流中心,为返乡人员创业提供创业指导,提高创业成功率。(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扶贫和移民局、县农牧业局、县残联)
(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有关部门要简化立项、审批手续,减少办事环节,大力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为返乡创业者提供“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办事服务效率。(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工商局、相关行政审批单位)
(四)维护合法权益。县总工会加强返乡人员创办企业的工会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劳动保护、依法用工等工作,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县人社局做好返乡人员社会保险接续,协调处理好与原务工地参保机构关系的转移服务,监督用工单位的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有效预防和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督促用工单位(个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从源头上规范劳动单位用工管理,提升劳动争议仲裁水平。县司法局为返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免费为返乡人员提供法律知识宣传学习资料。县公安局加大对侵害返乡人员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查处打击力度,确保返乡人员顺利创业。县卫生局确保返乡人员及子女能平等平等享受医疗保障。县教育局确保返乡农民工子女就地就近入学。(责任单位: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教育局)
二、加大创业政策支持
(一)降低返乡创业门槛。开展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集团登记改革,依法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放宽经营范围,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返乡人员开放。(责任单位:县工商局)
(二)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1.发展工业。实行生产经营补贴,对全年未获得上级财政补贴,且销售收入同比增长在20%以上、年纳税在1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县财政根据企业规模和税收贡献程度,给予10-20万元的补贴。对在蓬安注册纳税的回迁企业,企业所发生的搬迁费用,由县财政补助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员会、县经科局、县财政局)
2.发展特色农业产业
在柑桔产业方面。一是经营流转土地100亩以上的按200元/亩年的标准,给予土地流转租金补助,连续补助3年。二是苗木款由业主(大户)、专业合作社自筹1元/株,其余苗木款由县财政统筹解决。三是对业主(大户)、专业合作社经营成片成规模100亩以上的柑桔幼年果园,达到规范化田间作业和标准化管理要求的,在1-5年生幼年期内按200元/亩年的标准给予以奖代补。四是成片改造劣质果园,按10元/株的标准给予补助。五是凡符合我县政策性水果(柑桔)种植保险政策的所有柑桔挂果树,全部纳入保险范围。六是对新建以柑桔贮藏为主的冷链贮藏设施且运转良好的,县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贮藏容量在100吨以上200吨(含)以下的,补助30万元;贮藏容量在200吨以上300吨(含)以下的,补助50万元;贮藏容量在300吨以上500吨(含)以下的,补助80万元;贮藏容量在500吨以上的,补助100万元。(责任单位:县农牧业局、县财政局)
在蔬菜产业方面。一是对业主集中成片新建100亩以上的露地蔬菜生产基地,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资金1万元。二是对业主建设50亩以上标准钢架大棚,正式投产后由县财政按1万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三是对业主建立智能化工厂蔬菜良种育苗繁育供应中心面积在10亩以上,连续两年亩均产销蔬菜商品苗在30万苗以上的,县财政按10万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县农牧业局、县财政局)
在畜牧产业方面。一是对新建6000平方米以上生猪规模场租赁土地,县财政局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连续补助3年。二是新建标准场引进良种公猪按1000元/头,纯外血缘母猪800元/头标准给予补助,补进二级以上种牛5头以上按2000元/头,补进二级以上种羊10只以上按800元/只标准给予补助。三是新建400平方米以上标准养殖场猪、牛圈舍按100元/平方米、羊圈按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四是对年出栏300头生猪的托养户按10元/头标准给予补助。五是对年出栏肉牛30头以上大户按200元/头标准补助,对年出栏肉羊100只以上大户按50元/头标准给予补助。六是招商引资引进的万头猪场,新建5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池(含800立方米以上的沼液储存池),每处由县财政补助15万元;对圈舍400平方米以上新建沼气池50立方米以上(含60立方米以上的沼液储存池),每处由县财政补助3万元。(责任单位:县农牧业局、县财政局)
在水产养殖业方面。一是发放物化补助,每年在项目区内推荐基层农技推广(水产)项目科技示范户40-50户,补助鱼种、鱼药价值1000元/户年;确定50亩以上示范基地1个,补助价值1.5万元的饲料。二是对新建池塘面积200亩以上的创业大户,从中优选1-2户,由县政府帮助争取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改善鱼塘基础设施、水系条件等。三是免收渔业养殖证照工本费,涉及养殖的渔政规费免收3年。(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县财政局)
3.发展商贸业。对创办限上商贸企业或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补助6万元、10万元。实行生产经营补贴,对全年未获得上级财政补贴,且销售收入同比增长在20%以上、年纳税在5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县财政根据企业规模和税收贡献程度,给予5-10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4.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带动返乡创业。鼓励和扶持返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发展农产品销售、商贸流通等城乡各类服务业,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积极引导返乡人员发展线上“农家乐”等休闲观光农业。对成功创建网络经济市场主体且年销售额达到5万元的,县财政一次性补助每户1000元。对加盟邮政企业“邮乐网”平台的商户、企业,一律免安装及平台上线运营费用。(责任单位:县商务局、邮政局、县财政局)
5.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一是开展“贴心助农送商标活动”“一村一品”和“一所一标”活动。每年至少助农送商标1件、帮助涉农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册商标7件,年内选择确定1-2个服务行业和3-5件服务商标作为重点培育对象。二是争创三品一标认证。对通过有机认证、且种植业认证规模达1000亩以上或存栏生猪2000头以上、小家禽2万只以上的有机种养基地,一次性奖补经营主体8万元;对通过绿色食品认证、且种植规模达1000亩以上或存栏生猪2000头以上、小家禽2万只以上的绿色食品种养基地,一次性奖补经营主体5万元;对通过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且种植规模达1000亩以上或存栏生猪2000头以上、小家禽2万只以上的种养基地,一次性奖补经营主体3万元。三是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新获得质量信誉AAA级、AA级的工业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每件一次性奖励15万元、5万元;对新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工业企业,县财政给予每件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当年获得各级品牌的,以就高原则只奖励一次。四是争创商贸品牌。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省市名优特新产品的商贸企业,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补助15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工商局、县农牧业局、县经科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6.加大市场建设补助。在县建立县级有机农产品专业市场或配送分中心,每年销售本县基地有机农产品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奖补经营主体5万元。在县内外建立有机农产品专销店(专柜),每年销售全县基地有机农产品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奖补经营主体1万元。(责任单位:县农牧业局、县财政局)
7.加大创业补贴力度。对入驻金街创业园的返乡创业人员给予商铺租金补贴,商铺面积50㎡(含50㎡)以下的,按照150元/㎡年给予补贴;商铺面积50-100㎡(含100㎡)的,按照100元/㎡年给予补贴;商铺面积100-200㎡(含200㎡)以上的,按照80元/㎡年给予补贴;商铺面积200㎡以上的,按照60元/㎡年给予补贴,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年,补贴时间为3年。具体认定标准由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另行规定。(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三)创业税收政策。一是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二是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三是从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且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地税局)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返乡人员从事个体创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全额贴息贷款;对农业产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属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财政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一户只能享受一次。对返乡人员从事种植、养殖、个体经营的,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最高授信额从2万提升到5万元且随到随办,最长不超过3天;对开办农家乐、小微企业、专业合作社等项目好、经验丰富、创业能力强的返乡人员,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贷款额度在同等条件下提高20%且按金融机构利用支农再贷款发放贷款的利率执行。(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妇联、团县委、县残联、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
(五)全面兑现社保补贴扶持政策。对返乡人员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经县级主管部门认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累计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三、加强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蓬安县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县返乡人员创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各乡镇党委书记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制定《支持返乡人员创业专项行动方案(20152017年)》,落实责任主体,确保工作实效。
(二)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媒体,大力宣传支持返乡人员创业的政策措施、典型事迹,分享创业经验,展示创业项目,交流创业信息。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支持、促进返乡人员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大力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三)严格督查考核。建立督办考核机制,县政府将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县目督办要将采取定期不定期方式对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各项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四、本政策与我县现行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蓬安县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蓬安县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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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蒲 国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崔竹君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汪俊波 县委常委、副县长
蔡良斌 县委常委、总工会主席
刘天灵 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林洪涛 副县长
兰吉春 副县长
唐其文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成 员:姚春明县政府办主任
刘 斌 县目督办主任
胡毓文 县财政局局长
刘 海 县人社局局长
黄小东 县经科局局长
魏世民 县商务局局长
蒲元平 县农牧业局局长
唐志荣 县水务局局长
陈三林 县教育局局长
雷年光 县卫生局局长
邓继红 县司法局局长
李 斌 县工商局局长
钟 敏 县邮政局局长
邓 欢 团县委书记
杨金兰 县妇联主席
朱晓涟 县残联主席
罗晓明 县国税局局长
蒲 军 县地税局局长
陈中贵 县人行行长
蓬安县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在县人社局下设办公室,由刘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