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主要政策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仪陇县辖区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城镇居民。
二、参保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新参保人员:一般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1份复印件,1寸照片2张;其他人员:《低保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残疾人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三无人员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续保人员:社保卡或身份证、《低保证》、《残疾人证》和三无人员证明。
备注: 三无人员:应到户籍所在乡镇或社区办理相应的资格认定手续。由乡镇或社区初审并公示七天,经乡镇(街道)复核,身份信息确定后,再按照相应缴费类别参保。
三、个人筹资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
成年人:一般成年人、一般残疾人120元/人/年。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和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无抚养赡养)个人不缴费。
未成年人:一般未成年人120元/人/年,残疾、低保、三无 人员个人不缴费。
2)补充医疗保险:50元/人/年。
四、参保缴费时间
城镇居民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费用;在校学生(含园幼儿)每年9月1日至30日由学校或幼儿园统一组织参保缴费;新出生婴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上户,并到医保局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参保登记。
五、办理地点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乡(镇)社保中心办理;在校学生和在园幼儿由所在学校或幼儿园统一办理。
六、享受待遇及时间
1、享受待遇:
一是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参保缴费的,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全年累计支付限额300元。
二是享受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于待遇享受时间范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累计可报销12万元。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7000元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参加补充医保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2、待遇享受时间:
续保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校学生统一参保人员从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出生婴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上户,并到医保局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参保登记的,从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办理参保缴费的,自缴费当月起6个月后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参保或中断参保后续保的,自缴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当月起6个月后,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七、住院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
1、 基本医疗保险:
①起付标准:
医院等级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
医院区域 | 南充市内 | 南充市外 | 南充市内 | 南充市外 | 南充市内 | 南充市外 | |
年内住院次数 | 一次 | 250 | 250 | 450 | 450 | 700(县)800(市) | 1200 |
二次及以上 | 200 | 200 | 400 | 400 | 650(县)750(市) | 1150 |
②报销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未成年人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分别上浮10%,未成年人治疗先心病和白血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100%。
精神分裂症、狼疮性肾病、帕金森氏综合症、瘫痪、恶性***、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未成年人脑瘫、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器官移植及抗排异药物治疗、各种伤病引起的植物人的维持治疗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上浮5%。
转市外住院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分别下浮5%。
特殊疾病根据其病情轻重可申请特殊门诊补助或五定一***服务。特殊门诊补助年门诊费用中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费用按60%补助,年度最高可补助600元,五定一***服务的,门诊费用按住院报销。
2、大病医疗保险:在一个保单年度内,经基本医疗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中的起付线)超过7000元的,按比例对超过7000元的部分分段累进报销。
3、补充医疗保险:在一个保单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按参保人员年度住院累计合规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累进计算,最高可按30%比例纳入报销。
八、就医手续和住院费用报销规定
1、门诊就诊:参保人员因病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的,应持本人社保卡或者身份证就诊,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门诊医疗费用。
2、住院就诊:
①入院登记: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应24小时内持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医生开具的住院证明到就诊的医院医保办申报登记。
因受到意外伤害而住院,需在入院后24小时内向县医保局申报(0817-7771266)。县内就医需要到就医医院医保办填写外伤申报表,县外就医需到县医保局填写外伤申报表。
②转诊转院:除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重症精神病人、突发重症、急症患者和同一种疾病需在原就治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复查之外,市内就医应遵循当地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首诊医疗机构→市内三甲综合医疗机构→市外医疗机构程序;市外就医应遵循当地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首诊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程序。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需转院治疗时,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四川省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单》,经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章后转院治疗;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医需转院治疗时,由医疗机构出具《四川省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单》,经主治医生签字、医疗机构的医保部门盖章后转院治疗。
③报账方式:
(1)市内住院,出院时一律在定点医疗机构报销.
(2)市外住院,患者先自己垫付住院费用,于出院当月5-20日带齐所住医院签字盖章的身份验证证明、转诊转院手续(突发危重、急症患者可持医生开具的急诊、病重、病危等相关医疗文书,无需转诊转院证明)、医院出院证明、费用明细清单、住院***、住院病历复印件(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医院鲜章)、社保卡(或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市内农商银行账户到参保地医保局报销医疗费用。
医保局办公地址:新政镇望云路劳动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0817-7222596(综合股) 0817-7216926(住院登记)
0817-7771266(外伤申报) 0817-7226318(缴纳医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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