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社保局职工社保维权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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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23日发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
1、任何用人单位使用员工都必须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保,即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3、职工只承担以下社保费:基本养老保险(符合缴费基数的8%)、失业保险(符合缴费基数的0.4%)、医疗保险(符合缴费基数的2.2%及重病医疗保险费)。
4、用人单位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现金或其他方式补偿给员工,不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均属违规行为,在法律上不予认可。
5、用人单位未给职工依法依规办理社会保险,职工可依法依规向管辖地劳动监察大队(西充劳动监察大队电话:0817-5255850)投诉,也可向管辖地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补办社保,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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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30 07:07:00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