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首名矫正对象被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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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21日发表
2015年8月20日,西充县人民法院收到西充县司法局的提请建议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依法裁定对李某某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原判三年有期徒刑。这是我县首例社区矫正对象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2014年9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于2014年10月10日到西充县司法局报到,接受义兴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管理。2015年7月5日、2015年7月14日因吸食毒品、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件,多次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不思悔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经西充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西充县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对李某某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
(义兴司法所 马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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