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充市医疗卫生计生脱贫攻坚政策措施的通知(已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医疗卫生计生脱贫攻坚政策措施》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39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
南充市医疗卫生计生脱贫攻坚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脱贫攻坚会议精神和四个坚持、六个精准的总体要求,全面实现省委提出的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自付费用控制在10%以内目标,确保因病致贫贫困群众如期脱贫。结合全市医疗卫生计生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夯实基础,着力增强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一)强化基层阵地建设
1.实现村村有卫生室。2016年,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完成715个贫困村村卫生室达标建设。
2.抓好卫生院标准化建设。按照《四川省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川卫办发〔2011〕582号)规定,所有乡镇卫生院分3年逐步完成基本医疗设备添置和更新。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3.推行乡聘村用制度。建立老年乡村医生退出制度,落实乡村医生补助政策。解决空白村和乡村医生队伍老化严重问题,确保每个贫困村卫生室有一名合格乡村医生服务。
4.配齐乡镇卫生院人员。利用乡镇卫生院空缺编制,推行县招乡用制度。2017年,实现贫困村所在乡镇卫生院在编人员达到户籍人口的1.5‰,最少不低于8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90%。
5.建立服务基层激励机制。严格落实《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补偿和绩效管理的通知》(南府办函〔2015〕57号)要求,逐步使乡镇骨干医务人员达到县级医院待遇水平。解决基层医务人员进村入户服务误餐和交通补助,探索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人员基层工作津贴,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绩效工资制度。
(三)加强基层能力建设
6.推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为每所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落实一所三级医院,开展稳定、持续的组团式对口帮扶,帮助其短板科室和外转患者前五位的临床科室尽快提升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市级或县级远程医疗、集中诊断100%覆盖贫困村所在乡镇卫生院。
7.开展基层医疗机构签约服务。全面推进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师组建签约服务团队。2016年,每所乡镇卫生院组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诊疗签约医生团队不少于3个,为贫困慢病患者和重特大疾病患者提供连续医疗服务。
8.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通过市、县专业培训,在基层医疗机构大力推广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贫困村卫生室不少于5项,贫困村所在乡镇卫生院不少于10项。
(四)提高群众健康素养
9.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开展以科学就医、合理用药、合理膳食、慢病防治、戒烟服务、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为主的健康促进行动。各县(市、区)每年集中开展1个月健康生活进万家活动,抓好健康教育,实施健康干预,强化健康管理。
10.开展健康体检。各县(市、区)落实经费免费对每个贫困人口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管理。
二、完善政策,有效提升医疗救助扶持水平
(五)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11.落实全员参保。贫困家庭人员100%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其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并在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加注标识。新增支出费用由市、县(市、区)级财政按2:8的比例分担。
12.调整补偿政策。贫困人口就诊实行先住院、后结算制度和一完善、一降低、两取消、三增加补偿政策。
一完善:完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基层医疗机构业务量合理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指标,年终弹性结算。
一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
两取消:取消县(市、区)域内就诊的精准识别贫困人口住院报销起付线;取消市内公立医疗机构住院预付款制度。
三增加:大病保险补偿比例增加5%;对11种需长期门诊维持治疗的慢性疾病(***1)增加特殊门诊补助,由县级以上医疗专家对患病种范围内慢性疾病(各地可根据情况增减病种)的群众精准确定治疗方案,所在乡镇卫生院定点实施治疗,门诊补偿费用按确定治疗方案所实际发生费用的80%报销,全年累计报销不超过6000元,超出部分纳入政府医疗救助;对21种可在门诊治疗的重大疾病(***1)增加执行住院补偿政策,由县级以上医疗专家对患病种范围内重大疾病的群众精准确定治疗方案,所在基层医疗机构定点实施治疗(不能在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可根据病种特点确定在二、三级医疗机构定点治疗),其费用报销在各地确定的住院费用最高报销限额内按住院费用报销政策予以报销。
所涉及病种根据疾病谱变化适时调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补偿标准调整后,筹资标准应根据上年度大病保险收支情况按规定程序调整。本条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已脱贫的群众仍然有效)。
(六)落实贫困群众七免两补助政策
13.落实七免两补助政策。对贫困人口免收一般诊疗费、院内会诊费、白内障复明手术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费和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卫生健康服务、巡回医疗服务(县级每季度不少于1次,市级每年不少于1次)。对贫困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按5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对06岁贫困残疾儿童进行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按相关政策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康复训练每人不超过2万元、手术治疗每人不超过3万元、适配辅助器具每人不超过0.5万元;每个残疾儿童不重复享受同一类型的救助;各地根据专项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对经济特别困难、产生费用较高的残疾儿童可给予适当照顾。
(七)控制患者医疗费用
14.控制基本医疗政策范围外的费用。县域内各医疗机构应引导贫困人口选择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药品、材料和诊疗服务,将基本医疗政策范围外的费用控制在住院总费用的10%以内,超额部分由所住医院给予减免。
15.落实分级诊疗。按小病不出村、轻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的要求,引导群众合理就医、科学就医。县域内不能诊治的疑难重症,尽量由所属医疗集团选派专家通过技术支援方式解决。患重大疾病在大型医院检查治疗病情稳定后要及时转回下级医院康复或维持治疗,诊疗方案中医保(新农合)目录内的药物由所在的基层医院申请购买。
16.全面落实残疾康复医疗保障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对脑瘫、智障、自闭症和听力残疾儿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特殊病种管理。
(八)完善医疗救助兜底政策
17.扩大应急救助资金范围。对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贫困人口产生的急救费用,纳入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保障范围。新增支出费用由市、县(市、区)级财政按2:8的比例分担。
18.落实一站式服务。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19.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贫困人口中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救助对象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按70%给予救助但不得超出年度救助限额。新增支出费用由市、县(市、区)级财政按2:8的比例分担。
20.建立市级医疗爱心救助基金。贫困人口中灾难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县域内住院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民政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爱心基金给予补助。整合残联康复、红十字会慈善资金,发挥社会救助作用。
21.推进商业医疗保险。鼓励各县(市、区)参照《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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