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时主卧缺个飘窗法院开发商修一个
市民林德进(化名)与顺庆区某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以40余万元购买一套90多平方米的住房。交房时,他认为房屋不少地方不符合合同上的约定,要求开发商整改未果后,遂将对方告上了法庭。昨(29)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认为开发商在对房屋进行优化处理时, 没有考虑到原告的需求,遂判决开发商进行整改。
认为房屋不符合同业主状告开发商
现年45岁的林德进, 系顺庆区人。2013年12月5日,他与南充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在顺庆城区开发的某小区内一套90平方米的商品房,房款为41万余元。
2015年10月9日,房产公司通知林德进接房。林德进看了房子后,认为存在一些问题,遂在《房屋交接查验记录表》上注明:层高不是约定的3.1米,而是2.9米;外保温做成了内保温;未修建飘窗;厨房无地漏;卫生间没有设计下沉等。林德进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购房合同的约定,并以此为由拒绝接房,要求房产公司进行整改, 但房产公司认为所建房屋未违反合同约定,无须整改。
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 林德进于2016年7月29日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开发商推上了被告席。B原告被告各执一词是否违约成焦点
顺庆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林德进在法庭上列举了所购房屋存在8项问题:天然气管道安装在封闭的厨房中间, 不合理且有安全隐患;户型设计不合理,房屋的客厅、饭厅正对着卫生间, 给原告生活带来不便;外墙保温做成了内墙保温,侵占了室内面积,且增加了装修成本;所有墙面均被刮白,也增加了装修成本;卫生间没有设计下沉, 空间变小; 厨房阳台均无地漏;主卧室在合同图纸上注明有飘窗,但实际是没有修建飘窗;层高不够,合同约定为3.1米,实际只有2.9米。
林德进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房产公司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标准向原告交付房屋, 并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
被告房产公司辩解称:本公司开发的争议房屋经过合法的规划、验收等审批程序,经鉴定为合格的商品房项目,不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事实,不存在逾期交房的情形,不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
被告房产公司认为, 天然气主管道安装在厨房中间符合《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户型设计充分考虑了空气流通及安全防范功能, 楼间距、户与户之间的距离符合相关规定;原告所称卫生间实际上是可变空间, 此处预埋下水管是方便部分业主可能将其利用为洗衣间等, 如果业主将此空间利用为卫生间, 只需将透明玻璃换成磨砂玻璃即可; 本公司为业主考虑履行了刮白这一工序, 不属于违约; 合同中有一堵墙,交付房屋时没有,是因为该墙位于主卧位置,拆除该墙更有利于卧室的利用,不属于违约。
至于合同约定层高为3.1米,实际只有2.9米,房产公司认为,此系签合同时网签人员选择数值失误, 公司对此深表歉意。C法院认定部分违约判决开发商整改
针对被告交付的房屋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顺庆区人民法院认为,外墙保温材料的使用方面与合同约定一致;卫生间是否该抬高,厨房是否该设计地漏,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不能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原被告在合同上约定交付房屋的墙面应该是水泥砂浆面层,被告将墙面全部进行了刮白处理,在合同图纸上注明有飘窗的地方,都没有修建飘窗,主卧室没有修建隔墙,这些行为应当认为交付的房屋有一部分不符合合同约定。被告在将诉争房屋进行优化处理时,没有考虑到原告对房屋的需求, 在没有具体征求原告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对房屋进行了优化处理,现原告对此持有异议,被告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将诉争房屋恢复到合同约定的样子。
对于被告是否存在逾期交房的情形,法院认为原告林德进在《房屋交接查验记录表》中所列的理由,均不构成拒绝接房的条件。
日前,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房产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部分进行整改,即修建主卧室隔墙以及合同中约定的飘窗、将内墙墙面恢复为水泥砂浆,向原告林德进交付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房屋。
律师说法
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律师雷震: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怎么办?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