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医保转移接续办理退休缴费须满10年
7月15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从7月1日起,我市医保部门正式接受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但转入人员以个人身份在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的,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全额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按照规定,我市接续的医保关系,无论市内外转移,原转出地的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均只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与我市(转入地)的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接续,如果建立了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必须随其医保关系转移到我市。
“此次只是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医保基金则不实行统筹转移,为了保证我市医保基本能够正常运行,我们要求转入人员必须缴满10年的全额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市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男性必须满足视同缴费年限25年,女性必须满足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均不得低于10年。“原转出地的医保视同缴费年限与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接续后,凡超过我市规定视同年限的,退休后,享受的医保待遇将会有所提高,以保证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该负责人说。(记者李劲 见习记者徐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