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有了规范化建设标准
日前,为推动提高基层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市食安办印发了《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标准》(下称《指导标准》)。
根据《指导标准》要求,将食品安全纳入乡镇(街道)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有关措施。明确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和部门、村(社区)等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完善乡镇(街道)与基层市场监管所协调协作机制。规范农村集体聚餐管理、食品摊贩和食品安全应急管理。
《指导标准》明确乡镇(街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经常研究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乡镇(街道)党代会、人代会报告的重要内容;每年向县区党委、政府报告1次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加大食品安全财政投入,将农村集体聚餐(农家乐)管理、食品摊贩管理、食品安全宣传、信息员(协管员)等食品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加强食安办建设,有适合工作实际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食安办名称标示规范,管理制度健全。
《指导标准》要求,通过规范化建设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持续加强,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向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基本形成。同时,制定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11项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模板和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办挂牌制作参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