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标的达亿元的合同纠纷案
近日,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成功和解执行一起标的额为1.008亿元的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法官的组织下,经过4次商谈,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使该案得以执结。
据了解,威宁自治县金斗乡得磨煤矿系登记在蔡某名下的个人独资企业,但在实际经营中张某入伙,与蔡某形成合伙关系。2013年10月16日,蔡某、张某与朱某签订了《威宁县金斗乡得磨煤矿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蔡某、张某将煤矿股权作价1.398亿元转让给朱某,协议签订时朱某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待煤矿采矿权、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在朱某名下后,三日内朱某付清尾款。协议签订次日,朱某支付转让金3900万元。朱某虽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首付款,蔡某、张某依然按照约定将得磨煤矿整体移交于朱某实际占有控制、经营,并办理了相关证件移交手续。后来朱某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转让款项。因此,蔡某、张某将朱某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于2016年1月7日依法判决被告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蔡某、张某采矿权转让款1.008亿元及违约金,退还蔡某、张某预交的矿山综合治理保证金165万元。朱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朱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19日,蔡某、张某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书后,依法指令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收到该案后,积极制定执行策略,分配执行力量,快速启动财产线索查询。执行期间,为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以及尽快消化该案,执行法官转变执行模式,从案件症结入手,多次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了解情况,做好双方思想工作,耐心释法析理、阐明实际、情理说服后,经过4次商谈,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让煤矿重新生产,被执行人分期赔付,直至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