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自治县司法局公证处公示执业五不准工作成效显著
近日,威宁自治县司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司发通〔2017〕83号)文件精神,根据工作要求,为严肃公正职业,规范公正职业行为,加强公证工作管理,确保公证质量,公证处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公示上墙,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加强公证工作的规范管理,以此提高公证工作为民服务质量。
一是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身份,告知冒充他人、伪造证件、骗取公证书的法律责任后果,未经证件视读、单独谈话、交叉印证、身份证识别仪核验等程序,不得办理公证。申请人使用临时身份证,公证员未到公安部门核实的,不得受理公证申请。对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的公证申请,应当由有经验的公证员认真审核。
二是不准办理菲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相互(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三是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委托公证,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委托”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委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四是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委托的委托公证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查其与受委托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不得办理名为委托实为担保,或可能存在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
五是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尽到更高标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得片面依赖书面证据材料而忽视沟通交流,不得只重程序合规而轻实体内容审查。对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的公证事项,除通过交叉询问、分别谈话等形式进行审查外,还要综合使用仪器、联网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核实,全过程记录存档,必要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公证员对“合理怀疑”的公证申请,应当及时提请公证机构进行会商研究,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定办理期限。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真实目的和公证书用途,不得以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替代委托公证,以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公正规避对实质内容的审查。
通过公示上墙这一措施,自治县司法局公证处提高了公证工作为民服务水平,有效推进了公证信息化建设,提高公证服务质量,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