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宣判民法典实施以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首案
2021年1月4日上午9:30分,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大方绿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排污导致生态环境损害一案进行公开庭审并当庭宣判,判决大方绿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十五日内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着手实施对大方岔河水库下游河流水体和底泥造成污染恢复原状,逾期未完成对外委托和制定修复方案,则立即按《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向其指定账户支付修复费用42.26074万元,由赔偿权利人指定职能部门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修复工作。该案为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在该案中积极参与案件调查处理,开展了庭前调解、现场核查等相关工作。毕节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毕节市生态环境系统执法人员共计43人参加庭审旁听。
2020年7月,大方绿塘煤矿矿井废水涌出量增加,导致该矿废水处理能力不足,矿井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对大方岔河水库下游河流底泥及地表水造成了污染,破坏了生态环境,对周边村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毕节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处理,责令绿塘煤矿立即停止排放污水,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处以罚款20万元;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据悉,该案系法治毕节生态文明法治工程创建取得的重要成果,是《民法典》颁布实施后,首例经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判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也是贵州省长江流域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