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多举措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今年来,金沙县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通过落实责任、落实巡查、增强应急反应能力、防灾知识宣传普及、加强监管、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落实地质灾害责任人、监测责任落实等多项措施,全方位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效防止地质灾害发生,预防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损失。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政府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亲自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落实工作责任,全力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层级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毕府办发电〔2013〕111号)、《毕节市地质灾害排查巡查核查工作制度》(毕府办通〔2013〕118号)、《毕节市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排查核查工作方案》(毕府办发电〔2013〕168号)和《金沙县地质灾害排查巡查核查工作制度》(金府办〔2013〕101号)、《金沙县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金府办〔2015〕73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将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预防、监测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负责人,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认真编制方案,制定具体防治措施。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继续完善包括监测、预警、疏散、抢险等内容的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并结合辖区内地质条件、地形特征、气候特点等因素,深入分析研究地质灾害发育规律,科学客观地编制完成年度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发布实施。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按照规定适时启动预案,及时报告灾情险情,组织危险区人员紧急撤离,做好群众安置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加强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切实落实巡查职责。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建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以村 (社区)、组为单元组织群众参与防灾,充分发挥受威胁群众在基层防灾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发动群众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排查和预防工作。对已发现和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点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做好监测记录,将含有避险疏散路线、预警信号等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使处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做到“自我识别、自我监测、自我防范、自我预报、自我应急、自我救治”,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完善各项制度,增强应急反应能力。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关责任单位认真落实汛期值班制度、巡排、查制度、灾情速报制度、应急调查处置。向社会公布防灾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机构及联络员和地质灾害报警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汛期前,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关责任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对地质灾害现状及发展趋势作出分析评价,提出具体可行的防范意见和防灾减灾措施。汛期时,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切坡建房点和乡村公路的巡回检查,一旦发现险情及时进行处置。同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关责任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防灾演练,通过演练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应急预案的认知度,确保预案具有可操作性。
加强防灾知识宣传普及,不断增强防灾意识。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必须扎实做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推进地质灾害防治“五条线、五到位”建设。监测人员要做到地质灾害“四应知”、“四应会”。同时将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和科普知识纳入宣传教育计划,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张贴宣传画、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等方式,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引导和科普宣传,向全社会特别是向基层、农村和中小学生开展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加强监管,控制和减少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切实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的管理,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制度,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审批新建住宅以及爆破、削坡和从事其它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防止山区城镇建设、农村建房和山体过度开发引发地质灾害。依法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和矿产资源以及地下水开发利用项目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监管,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保护责任,有效防止矿业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加大查处地质灾害违法行为的力度,从源头上制止和减少人为活动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建立县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指挥中心及乡(镇、街道)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并投入使用。
强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同时对之前已立项未完成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进行清理,找准问题的关键,制定具体的解决措施,在年内完成项目的治理或搬迁工作,并申请验收、交付使用。
严格落实地质灾害责任人、监测人责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毕节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层级管理职责规定》(毕府办发电〔2013〕111号)、《金沙县地质灾害部门工作责任制度》(金府办〔2015〕73号)文件中明确的职责分工,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置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明确值班人员和各隐患点的责任人、监测人,完善乡、村、组防灾信息网络,并进一步明确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各隐患点防灾责任人、监测人等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对巡排查中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要及时纳入群测群防监测网络,明确监测人、防灾责任人。工矿企业必须明确监测人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对矿区及其影响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排查,并定期如实向矿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巡查资料,负责对企业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陈世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