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被执行死刑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死刑执行命令,2020年6月2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贩卖、运输毒品罪犯***尊执行死刑。
2012年初,被告人***尊与被告人李才转、***林等人共谋贩卖毒品。***尊等人在毒贩“小曹”(另案处理)处赊购到海洛因21块,每块约350克,并通过李长跃(另案处理)等人进行贩卖。
2013年12月,被告人***尊又伙同被告人李才转、***林等人采取前述方法赊购毒品。2014年2月22日,***尊雇佣被告人马关国驾车到云南省昆明市接取毒品并运回贵州省威宁自治县。2014年2月25日,***尊等人携带毒品驾车返回,途经沪昆高速昆明北收费站时被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林所驾车内查获海洛因78块,共计27289.35克。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共同犯罪中,***尊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尊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海洛因,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尊还系毒品再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尊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后认为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同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
执行前,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尊亲属与其进行了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