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关区深入推进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升治理能力保障药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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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1月17日发表
民以食为天,药以安为先。药品安全关乎每一位居民的身体健康,病有所医,医有所好,是每一位患者最大心愿。
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确保群众用药安全。近年来,七星关区深入推进药品安全监督监管,剑指顽疾;食药安全整治重拳出击,严惩犯罪;全社会携手“共治”,筑牢防线……
向未按规定进购氧气说“不”
2017年3月3日,七星关区食品药品稽查局执法人员对毕节市某私立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摆放于该机构六楼病房、医用 氧库房以及八楼手术室的24瓶医用氧( 其中,标贴有《医用氧合格证》标签的医用氧23瓶和标贴有《医用氧合格证》标签的医用氧1瓶),该机构现场不能提供供货商相关资质和购进票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同日,经该区食品药品稽查局批准立案,并派工作人员对该案进行调查处理。
同日,该区食品药品稽查局对该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拍照取证,收集相关资料。2017年3月14日,依法对该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2017年3月17日,收集了《贵州增值税普通***》复印件;2017年3月22日,依法对供货商负责人进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审查、索取供货商经营药品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分别于2014年11月27日、2015年1月5日、2015年3月4日、2015年3月5日从供货商 (未依法办理经营药品相关资质)处,以70元/瓶的价格购进42瓶医用氧;分别于2015年10月1日、2015年10月2日、2015年10月3日、2015年10月4日、2015年10月5日、2015年10月6日从供货商 (未依法办理经营药品相关资质)处,以72元/瓶的价格购进68瓶医用氧。共计110瓶,购货金额为7836.00元人民币。
当事人购进医用氧后,将上述医用氧摆放于该院六楼医用氧库房内,在有病人需要使用时,安排至六楼病房和八楼手术室中提供使用。至2017年3月3日该区食品药品稽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止,因购进时间较长,上述110瓶医用氧均已使用完。
当事人在使用上述医用氧期间,以持续吸氧50元/天或间断吸氧3元/小时的方式向病人提供使用并收取费用,当事人使用上述每瓶氧气后可收取的平均费用为105.67元,上述110瓶医用氧,货值金额共计11623.70元,获违法所得3787.70元。
当事人在购进和使用上述医用氧的过程中,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供货方资质等相关信息,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787.70元人民币,罚款23247.40元人民币,并执行27035.10元人民币。
向没有资质进购药品说“不”
2017年1月24日,由区食品药品稽查局承办的该区城区某私立药房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一案,已2017年3月10日调查终结。
2016年12月27日,毕节市食品药品稽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该区市东街道双井社区天河东路的城区某药房营业场所进行检查时,查获该药房涉嫌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 “阿莫西林胶囊” 388盒。同日,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扣押措施。
2017年1月24日,该区食品药品稽查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2016年12月27日,毕节市食品药品稽查局执法人员对该药房进行了检查,并扣押了该药房经营的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并收集了该药房的相关资料;2017年2月14、15日,对该药房委托代理人(营业员)进行了2次询问,收集了授权委托书原件、门面租赁合同复印件、药品出库单各1份,并将该药房经营的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照片交由药房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经查明,2016年11月22日,当事人的营业员前去贵阳进货时,在未向贵阳某药品经销商(姓名、住址及联系电话不详)索取相关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3.6元/盒的价格购进“阿莫西林胶囊” 400盒。购货后,当事人以4元/盒的价格将上述药品摆于当事人药房内上架销售。至2016年12月27日被查获为止,当事人的营业员服用了2盒,10盒拿到另一药店未售出,剩388盒被当场扣押。上述药品购货金额为1440元,货值金额为1600元,未获利。
当事人在药品经营过程中,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当事人违法购进的“阿莫西林胶囊”398盒;罚款3200元人民币的决定。
向过期药品说“不”
2016年9月6日,区食品药品稽查局执法人员发现某私立医院涉嫌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及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于当日报区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批准立案及扣押了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企业购进的药品和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2016年9月6日,工作人员对该院一楼西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了该院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企业购进的药品和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收取了该副院长提供的相关证件;2016年9月9日,调查了该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药房工作人员。收取了药房管理人员提供的《库房入库单据明细》;2016年9月12日,调查了该院副院长,并再次调查了法定代表人。收取了副院长提供的相关协议和药品进购票据。2016年9月21日,收取了副院长提供的“羟乙基淀粉40氯化钠注射液”和“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供货方资质。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3月25日与原七星关某医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原七星关该医院转让给现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4月22日登记为“七星关某医院”,股权转让同时,转让了该院的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其中包含了部分无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的药品。氨糖美辛肠溶片104盒,产品批号20141102,规格是每片含吲哚美辛25mg和盐酸氨基葡萄糖75mg,生产日期2014.11.08,有效期至2016.11.07,购进价16.7元/盒(原某医院购进),至2016年9月6日,当事人以19.2元/盒的处方价格开具处方给病人使用4盒,获利:76.8-66.8=10元,剩余100盒未售出,货值金额1996.8元。该药品未向原股权转让方索取相关票据与供货方资质;
另查明,股权转让同时,双方转让羟乙基淀粉40氯化钠注射液(706代血浆)14瓶,产品批号2A14091908,规格是500ml:30g的羟乙基淀粉40与氯化钠4.5g,生产日期2014.09.19,有效期至2016.08,至2016年9月6日,超出有效期6天,购进价4.5元/瓶(原某医院购进),当事人以5.17元/瓶的处方价格开据处方给病人使用,货值金额72.38元; 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10盒,产品批号14090204,规格是1ml/支,生产日期2014.09.02,有效期至2016.08,至2016年9月6日,超出有效期6天,购进价8.8元/盒(原某医院购进),当事人以2元/支的处方价格开据处方给病人使用,货值金额200.00元。
本案涉案无资质及进货票据的氨糖美辛肠溶片104盒,已使用4盒,违法所得10元,货值金额1996.8元;已超过有效期的羟乙基淀粉40氯化钠注射液14瓶、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10盒,货值金额272.38元;对照《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相关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但对照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当事人在医院管理过程中,应当做到检查药品的相关资质、票证及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进行检查。但当事人没有做到,存在主观故意。对当事人使用无资质无票据药品及超过有效期药品行为的处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对当事人使用无资质无票据药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使用的无资质无票据药品,并处按货值金额2倍的处罚。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并处按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没收氨糖美辛肠溶片100盒、羟乙基淀粉40氯化钠注射液14瓶、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10盒。对当事人使用无供货方资质、无购进票据药品的行为,罚款3993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10元人民币;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罚款272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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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8 00:51:36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