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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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1月17日发表
水是生命之源,获得安全的饮用水是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也是当前公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的问题之一。饮用水水源保护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总体优良,但是,饮用水水源遭受农业面源污染、村镇生活污水、垃圾污染和工业污染的现象仍然存在,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已经迫在眉睫。
为此,《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于2016年12月25日经毕节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1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于2017年3月30日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57条,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着力于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行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机制,为全市人民能够喝上干净水、放心水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强化政府责任 理顺管理体制
饮用水安全是关系民生的重要问题,是一个地区发展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担当起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责任。对此,《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保护饮用水水源的责任及各职能部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职能。
《条例》总则中明确规定,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部门依法履职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总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监督管理,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1千人以上集中式供应生活饮用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促进协调发展
饮用水水源实施严格的保护和管理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受到限制,部分群众生活较为困难,经济发展与水源保护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为调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地区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的积极性,调节和平衡上下游市县政府和居民之间的利益差异和冲突,统筹区域发展,《条例》对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了明确的规范,“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资金由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合理分担,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科学划定保护区 加强保护力度
在《条例》的《水源保护》部分,明确规定饮用水水源应当设置保护区,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划定。
针对我市饮用水水源存在水量恶化、水源枯竭、水污染严重等问题,《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倾倒或者填埋粉煤灰、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禁止炸鱼、毒鱼、电鱼及使用违规渔具捕鱼。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禁止在25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车辆擅自进入保护区,否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加强执法管理 重罚违法行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名录保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有赖于一整套监督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和处罚制度的保证。由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条例》在设定法律责任时,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区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不同区域,设置了较重的行政处罚,加大水污染违法成本,增强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解决“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的问题。
依据《条例》,因采矿或者工程建设行为造成饮用水水源枯竭、水位下降的,最高将被罚50万元: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饮用水水源枯竭、水位下降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等行为,处以1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这些规定,使《条例》的实施更具可操作性,使保护水源不再是一纸条文,而是实实在在的法规,对于违反《条例》的各种污染水源、损坏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将会依法制裁。
为突出可操作性,《条例》专门针对每一类具体违法行为明确了执法主体,同时,为了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落实到位,《条例》对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如不按照《条例》规定采取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不依法查处等)设定了法律责任。
坚持“一般不重复上位法”原则
《条例》针对第三章中的有关禁止性条款设定了详细的法律责任。有关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按照“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设定了以“罚款”为主的行政处罚,有关部门在适用第五章时,还要依法对照上位法的规定,如果上位法已对有关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的,应该优先执行上位法的规定,如果上位法没有针对该种违法行为设置法律责任的,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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