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毕节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8月11日,毕节市人民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毕节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有关政策内容进行解读。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主任谢迪主持会议,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熊灿平,市社会救助局有关负责同志出席发布会并接受记者提问。贵州日报、多彩贵州网、贵州都市报、贵州民族报、毕节日报等省市多家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
据悉,毕节市围绕大扶贫战略,以解决当前特困人员的突出困难、保障其基本需求、全面建设小康为目标,依据《***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在总结经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以及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确定基本原则,于7月21日正式颁布施行《毕节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完善和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范围、办理程序、供养内容、供养标准、供养方式、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资金筹集管理和发放、监督管理等政策内容,标志着该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统筹发展新阶段。
《实施办法》坚持城乡统筹基本原则。《实施办法》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属地管理,救助供养对象为具有我市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为向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和教育救助以及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审核、审批、终止等办理程序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各个环节的主体责任和工作要求。
《实施办法》体现精准救助创新精神。《实施办法》从提高制度精准性出发,把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个部分,要求基本生活标准要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按照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以适应不同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服务需求。《实施办法》明确我市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按当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执行;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自理能力情况,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全护理标准三个档次,分别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60%、100%执行。
《实施办法》确定优化服务工作思路。《实施办法》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尊重特困人员意愿和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能力,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对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要求优先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和重度残疾的,应妥善安置到相关服务管理机构。
《实施办法》细化制度衔接具体规定。《实施办法》从提升托底保障合力、防止福利叠加出发,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衔接作出了具体规定,厘清了制度边界。明确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按规定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高龄津贴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实施办法》强化政策落实的保障措施。《实施办法》还对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社会参与、政策宣传等提出了明确要求,确保惠民政策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一直以来,毕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全市各级各部门坚持把提高供养水平、加强敬老院建设和管理作为重要民生工作来抓,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16年底,全市共有城乡特困人员2.5万人。其中,农村特困人员2.36万人,城市特困人员0.14万人。自2009年以来,全市共投入特困供养机构建设资金3.76亿元,共新建和改(扩)建特困供养机构220所,新增床位9732张。全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从2011年的28.09% 提高到2016年的40.25%,特困供养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率达97%,全市特困供养机构服务能力显著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