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用权须付出法律代价
近日,周某以用人单位解除与其劳动关系为由,向织金县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周某系某公司员工,因违反了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公司对其作出“待岗处理”的决定。经过庭审,周某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本人也未知晓,另外公司对其作出的“待岗处理”决定无明确期限,且在其待岗期间并未发给生活费。在庭审中,被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末位淘汰”制度是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证据。仲裁委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裁决某公司支付周某经济补偿金6809.00元。
近年来,不少用人单位为了便于管理劳动者,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往往会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制定一些对劳动纪律、奖惩要求的规章制度,但是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这些规章制度往往是导致劳动争议的根源所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对劳动者具有合法的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情形有明确规定,所以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制定“末位淘汰”制度,对考核位于末位的职工进行待岗处理、停发工资、予以辞退的制度是违法的。
用人单位在努力提升自身效益的同时,更应该为劳动者打造公平、合法的工作环境,切忌任性用权,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企业的管理者,更应该意识到遵纪守法的重要性,这样不仅有利于管理,更有利于减少因对法律有盲区而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更应该肩负起社会责任,打造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