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工商市监系统对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开
近来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持续爆发。“e租宝”“中晋系”“融资城”等案(事)件,均呈现出波及人员众多、地区广泛、涉案金额巨大的特点,前不久,广东东莞警方破获了一起非法集资大案,该犯罪团伙打着推销“千年灵芝”保健品的幌子非法集资,并许诺:只要购买1万元灵芝产品,每月获得约2000元的“消费返利”。“千木灵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9万多人,非法吸存41亿多元。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为此毕节市工商局从2016年5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8个月的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专项整治工作。
一是把握时间节点,认真贯彻落实。专项整治分为三个阶段:1.摸底排查阶段,全市工商(市监)部门2016年7月底前开展摸底排查工作,按照设定的条件进行检索,摸清本地区涉及互联网金融企业(网站)的相关底数,要求各类网站自查清理发布的广告及信息,认真审查链接网站的主体资格及网页上的广告和信息内容,不得为未经许可或备案的网站以及不具有业务资质的网站提供链接服务,不得为金融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含有虚假信息的网站(网页)提供链接服务;网络广告经营者不得为非法网站投放广告、提供广告代理服务;2.清理整治阶段。工商(市监)部门2016年11月底前对企业和网站自查整改后仍存在的问题进行治理,依法查处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严厉惩治违法责任主体,公开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3.各县(区)市监局(工商分局)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负责对辖区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规范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行为,防范化解潜在风险隐患。
二是以专项整治为契机,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市工商局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专项整治工作,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强化责任意识,细化工作措施,推动部门协作,共同做好整治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努力实现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和风险防范并举,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是明确整治重点。1.重点整治互联网金融广告,依法监测互联网中涉及的金融机构、金融活动及有关金融产品和金融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对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工商(市监)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利用传统媒介和形式设计、制作发布虚假违法金融广告或类金融广告的,依法严厉查处;2.突出重点网站整治。全市工商(市监)部门对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财经金融类网站、房地产类网站以及P2P网络交易平台、网络基金销售平台、网络消费金融平台、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等金融、类金融企业自设网站发布的广告进行重点整治;3.突出九类重点行为整治:(1)违反广告法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2)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3)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4)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5)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6)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7)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的;(8)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9)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
四是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无隙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加强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互联互通和部门监管互动,实现工商登记信息与当地金融管理、公安、税务等部门互联互通,对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并且情节严重的企业,登记机关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对无证支付机构公示的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存在经营异常情形或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情形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对于被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要进一步汇集其在其他企业任职和投资的信息并实施延伸监管,及时发现控制风险。对于在多个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企业有投资的股东,要汇集有关信息,并将其未来投资的企业作为重点抽查对象。
五是加强宣传引导。全市工商(市监)部门以宣传贯彻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宣讲与学习培训,引导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增强广告制作、审查的金融知识和法律意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广告法要求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制作和发布。广告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