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黔南州应急储备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应急管理局:
为提升应急快速反应能力,有效快速抢救受灾群众和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我州应急物资储备的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州应急局制定了《黔南州应急储备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南州应急管理局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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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应急储备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应急储备物资保障体系,切实增强应急物资储备,提升应急快速反应能力,有效快速抢救受灾群众和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应急物资储备的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应急储备物资(以下简称储备物资)是指应急储备救援物资(以下简称救援物资)和应急储备救灾物资(以下简称救灾物资),由中央、省、州、县(市)人民政府安排资金,应急部门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各类物资;接收的各类应急捐赠物资;省应急厅调拨我州用于应急工作使用的物资等。
救援物资主要包括:发电机、冲锋舟、橡皮艇、水泵等,主要用于灾害现场救援。
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棉被、棉衣、棉鞋、雨衣、雨鞋、折叠床、折叠桌椅、毛毯、帐篷等,主要用于安置受灾群众。
第三条 储备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被救助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各级应急部门根据确定的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物资使用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购置储备物资。储备物资量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使用物资量的两倍存储。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程序紧急采购。
第二章 储备管理
第五条 州应急局指挥中心负责州级储备物资管理工作,对州级储备物资实行集中储备、统一管理,承担州级储备物资的入库、验收、调运、发放、洗消、晾晒、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实行24小时值守。
第六条 县级应急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机构或抽调专职人员,负责应急储备物资的具体管理工作,其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偏远镇(乡、街道)和多灾易灾镇(乡、街道)应设立镇(乡、街道)应急物资储备点,县级应急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可委托镇(乡、街道)指派专人负责储备点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库管人员应熟悉业务,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严格执行储备物资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 应急物资储备库及附属设施建设应符合储备库建设的相关要求,采取防水、防火、防潮、防鼠、防雷等措施。配置必要的通风、电力、给排水、弱电以及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喷淋系统等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使用状况良好。
第八条 应急物资储备库应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严格纪律,强化监督。存储物资(含辅助设备、设施)应设立专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库管人员应当对新购置入库的储备物资的数量进行核对,并检查其规格和外观,要进行质量抽检,如发现问题应拒绝入库并及时向同级应急局报告。
第九条 储备库仓储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除装卸物资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批准不得驶入仓储区。场地内应设立道路交通标志,划设道路交通标线。库区、库房和货场应设立安全警示和安全通道等标志。配备作业必需的装卸、技防、维护、通讯、消防以及必要的交通工具等相关设备设施。
第十条 各级应急部门应加大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及配套作业装备的资金投入,确保应急物资储备库的正常使用。应急物资储备库日常维修及储备物资管理等费用均由库房所在地应急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 储备物资按照分类集中的原则存储,存放方式和存放位置应方便紧急调运和管理。
(一)储存的每批物资要有基本信息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
(二)储备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并留设安全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三)储备物资要做到实物、标签、帐目相符,定期盘库。
第十二条 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储备物资,按国有资产相关规定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对报废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做好销帐记录和残值回收工作,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 各级应急部门根据受灾地区的申请,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确定调运方案,及时组织人员装运物资,并完成储备物资的发运工作。受灾地区储备物资不足时,要紧急采购物资补充库存,或跨区域协调调运其他县(市)的储备物资,或紧急征用民间物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县级应急部门分别于每年3月15日前和10月15日前向州应急局报告储备物资情况,内容包括入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等。
第三章 调拨管理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应当首先使用本级储备物资,在本级储备物资不能满足应急需要的情况下,可向州应急局申请调拨州级储备物资。
申请使用州级储备物资,由县级应急部门向州应急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种类,现场基本情况,需用储备物资种类、数量;本县储备物资总量,已动用本县储备物资数量;申请州级储备物资数量等。
根据事发地的书面申请,由州应急局统筹确定调拨方案,向事发地应急部门调拨物资。紧急情况下,事发地应急局可先电话报请州应急局批准调用物资,后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 州应急局指挥中心接到物资调拨通知后,2小时内组织储备物资装运,并按照指令在12小时内将州级储备物资发运到目的地。
储备物资调拨产生的装卸、运输等费用由使用地县级应急局承担,应在物资运抵指定目的地后15日内与运输单位结算。
第十七条 事发地应急部门对发来的储备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向州应急局指挥中心反馈情况。
第四章 使用和回收
第十八条 调拨使用的救灾物资所有权归使用地应急部门,作为本级救灾物资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应急处置结束后,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物资由发放地县级应急部门负责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作为县本级储备物资存储。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回收类物资,由使用地区应急部门统一按规定进行清理处置、备案,完善销号各项手续。对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的物资,不再进行回收。
第十九条 州级参与并调用的州级救援物资使用后,由州应急局指挥中心负责收回,按相关要求放入州应急物资储备库。
第二十条 县级应急部门和镇(乡、街道)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须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做到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帐目清楚,并将发放明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物资储备库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雷、防虫蛀鼠咬、防霉变等工作。严格分离库区和生活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物资储备库应建立和完善安全检查制度,经常性组织安全检查,并确保安全设施性能良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三条 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区,进入库区车辆人员必须严格予以登记。不准将火柴、打火机、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库区和其他物资储存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二十四条 仓储区、库区应当设置完备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因管理不善、组织不力等人为原因造成储备物资毁损的;未按照要求及时组织储备物资调运造成严重后果的;擅自动用储备物资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套取储备物资管理费或长途运输费用的;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应急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应急储备物资管理办法或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