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积极探索异地增殖放流全力促进生态环境修复
5月22日,罗甸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工作人员一起到坝王河八总河段监督和指导丰某某、李某某等6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开展的增殖放流生态补偿活动,现场一起参与的还有贵州日报记者、当地群众等50余人。这是也罗甸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异地增殖放流生态补偿案。
增殖放流
2019年6月11日,罗甸县公安局红水河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执勤巡逻时发现,丰某某、李某某等6人在罗甸县红水河镇罗祥村与云里村交界的河流里使用电鱼机非法电鱼,经称量,所获得渔获物7.1千克。丰某某、李某某等6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非法方法进行电鱼,因其行为涉嫌捕捞水产品罪,罗甸县公安局随即立案侦查,并对丰某某、李某某等6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该案移送罗甸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该案的副检察长王雪仔细审查了案件材料,发现该案捕捞数量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当事人均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公益诉讼检察官在办案中严格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根据“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对丰某某、李某某等人进行耐心释法说理,告知其生态修复政策,丰某某、李某某等人深刻认识所犯错误,并主动表示愿意出资购买鱼苗弥补自己非法捕捞造成的损失。但该案发生在水域较宽的红水河流域,大鱼较多,如果到案发地进行增殖放流的话,可能刚投放到河里的幼鱼苗即成为河中大鱼的食物,未能实现真正的生态修复效果,对如何确保生态修复取得实效上一时成了难题。为此,检察官主动联系县农业农村局,听取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意见和建议,一致认为可以通过在异地投放鱼苗方式进行增殖放流,这样既能较好保证鱼苗的存活率,也能实现辖区内受损河域生态得到修复。检察官充分考虑受损河流的自然条件,认为原地修复取得效果影响有限,于是积极借鉴该院近年异地补植复绿的经验做法,大胆采取异地增殖放流的方式来实现对受损生态的替换补偿,同时引导丰某某、李某某等人主动与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联系,在其指导下购买适宜放流的鱼苗种类、数量、质量等,确保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效果。
此次活动共投放了36000余尾鲤鱼、草鱼等鱼苗,鱼苗全部投放后,检察官随即当场对丰某某、李某某等6人宣读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同时还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现场对丰某某、李某某等6人进行法制教育,让在场的围观群众感受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