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委编办四个统一规范机构编制统计填报工作
为确保机构编制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与机构编制日常管理,毕节市委编办围绕“四个统一”工作思路,规范机构编制统计填报工作。
一、统一机构编制统计指标和口径。机构编制月报、年报等基础统计工作,要以当年中央编办印发的《地方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指标解释》《地方机构编制统计年报填报说明》及省委编办有关要求为依据,统一统计指标和口径,准确规范填报。市、县(区)两级编办要抓好实名制系统数据的源头管理,进行实时更新、动态调整,日常数据的录入和调整以“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文件为依据。
二、统一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统计台账。机构编制统计月报、年报等基础统计工作,由统计工作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数据,商业务部门对数据进行审核把关;机构编制专项统计填报,由专项工作涉及业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数据,商统计工作部门进行机构编制台账数据比对。市、县(区)两级编办要建立健全“一市一账”,“一县(区)一账”,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数据与机构编制统计台账相统一的管理制度,严禁搞“两本账”。
三、统一机构编制统计数据提取时间。市、县(区)两级编办在进行机构编制统计填报时,应根据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数据动态变化的特性,统一数据提取时间并在报表或材料中显著位置标注取数截止时间,如“数据截止某年某月某日”。为避免“数出多门、数出多源”现象,以及因统计口径差异导致数据多报、漏报等工作失误,市、县(区)两级编办要统一机构编制统计数据出口。
四、统一机构编制统计问责。市、县(区)两级编办统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统计口径对数据进行规范,实事求是填报数据。市、县(区)两级编办主要负责同志要对统计数据负总责,认真审核把关,确保统计数据按要求填报。对于岀现伪造、虚报、瞒报、漏报、拒报统计数据等行为的,将严格依照《***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向有关部门建议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