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委编办与市审计局建立四个机制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法治化水平
根据《***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与审计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与审计监督合力,毕节市委编办与市审计局建立“四个机制”,促进全市各部门(单位)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等相关规定,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法治化水平。
一、建立健全情况通报机制,挥好机构编制管理“问责剑”。机构编制与审计部门建立日常工作联络员制度,互相通报有关情况。市委编办由督查科、市审计局由审计科负责牵头协调,并明确具体人员作为联络员。审计期间,市委编办应及时解答相关审计组在实地核实中遇到的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政策、标准、口径、解释等,帮助审计组准确理解并在审计过程中正确运用。特殊工作需要,市委编办与市审计局可采取召开协调会议的方式,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和研究解决机构编制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机构编制管理“信息键”。市委编办与市审计局应当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实行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市委编办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性作用,为审计监督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审计期间,各审计组需要机构编制部门提供被审计部门(单位)有关机构设置、编制使用、领导职数核定、人员信息等基础信息数据的,市委编办将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市委编办和市审计局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互相提供的相关工作资料,由双方牵头科室按照机关保密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审计结束后纳入工作档案保存。
三、建立健全线索移送机制,用好机构编制管理“杀手锏”。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市审计局对需要市委编办提供被审计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等问题线索的,可商请市委编办提供。市委编办督查科在收到商请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送审后向市审计局提供有关材料。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及时将日常监管发现或群众举报反映的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机构编制问题,商审计机关后,移送审计机关。
四、建立健全整改反馈机制,按好机构编制管理“回头箭”。审计结束后,被审计部门(单位)提交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市审计局应将涉及有关机构编制问题整改落实的内容函告市委编办。对审计发现的机构编制问题,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据《***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关查处情况由市委编办及时反馈市审计局。市委编办督查科负责***督促被审计的地方机构编制部门和单位人事部门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必要时,市委编办可商市审计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或者开展现场督办,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