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出台五项长效机制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管
4月4日,黔南州印发《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等五个制度性文件,围绕落实党政同责、强化部门联动、加强风险预警、规范约谈机制、严格责任追究等五个方面,对国土资源管理利用作了明确规定。该五项长效机制的落地实施,将有力推动全州国土资源管理利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良好格局。
《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使用、保护、监管工作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意见要求,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组成单位和职责分工。意见规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批、供、用、补、查等环节,对国土资源利用各司其职、全程监管。对未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出具规划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实施供地;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各县(市、区)党政领导不得出席开工典礼或组织现场观摩,建设行政主管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人防部门不得办理人防审批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电力企业和市政部门不得供电、供水、供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公安部门不得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黔南州违法用地风险预警机制》规定,要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预警机制。全州土地动态巡查实行分级负责和月报告制度,州级国土资源部门按年制定巡查方案,明确重点区域,每年对2至3个县(市)开展巡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辖区的巡查工作负总责,定期开展重点区域巡查并按月上报巡查结果;乡级国土资源工作机构要开展乡域全面巡查,按月上报巡查情况。对涉嫌违法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向用地单位发出违法用地风险预警提示,并抄送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督促用地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消除用地安全风险,亦可根据需要报请州级国土资源部门发出预警提示。当县域违法占耕比超过5%和10%时,分别由州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州人民政府向有关县(市、区)发出预警提示;对各县(市、区)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典型案件,由州国土资源部门报请州人民政府给予通报。
《黔南州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约谈暂行办法》规定,未履行国土资源监管职能、未完成国土资源保护目标任务、国家土地督察整改落实不力、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或发生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等,由州委或州人民政府进行警示约谈。被约谈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无故不参加的,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一年内被约谈两次以上、约谈后拒不整改或逾期未落实整改承诺,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的,取消其评先选优资格并记入个人档案,且对所在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同时依规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黔南州国土资源违法查处协作配合机制》明确,建立由国土资源、检察院、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协同配合的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问题,研究分析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形势,制定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研究决定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督办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等。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按规定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发现单位或者个人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黔南州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问责实施暂行办法》规定,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有关规定,违法违规征地、批地、用地、转让土地,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违法违规同意或默许社会组织、企业、个人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允许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或对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查处纠正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拖延、推诿不予办理,致使违法问题延续、扩大的,将对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有关规定,违法违规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房屋产权登记、工商注册登记或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抵押贷款手续,违法违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施工许可、开工建设许可、房屋预售许可,或为尚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批准手续的项目提供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相关配套服务的,将对有关责任部门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各级检察、公安、监察等机关不依法及时受理、审查和办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行政强制执行案件、违法违纪案件和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造成国家和群众利益损失、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纪律处分、责令辞职、免职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