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安新区探索包容审慎市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4月1日起,贵安新区正式执行《贵安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及《贵安新区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规定》,对13类41种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对5类行为进行从重处罚。
贵安新区是省内首家出台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和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规定的地区。此举旨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贵安新区营商环境,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探索实施包容审慎市场监管,促进新区高质量发展。
该规定由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和贵安新区法制办联合制定出台。为规范免予处罚程序,避免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贵安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对免予处罚的适用原则、适用条件等作出严格限制,对免予处罚的当事人,要求各分局、业务处室、稽查支队应当综合运用批评教育、提醒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在免予处罚的13类41种轻微违法行为中,广告类五种,特种设备类三种,价格类三种,产品质量类三种,工业产品许可类四种,认证认可类两种,商标类一种,食品安全类五种,计量类三种,电子商务类四种,登记注册类两种,医疗器械类五种,药品类一种。
其中,网吧、文具店、书店、花店等未经许可兼营少量预包装食品的,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来源合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的,可免予处罚。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面积小于等于50平方米的,无证经营时间在30天以内,当事人立即自行停止经营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不再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可免予处罚。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元的,食品经营单位被投诉举报后,办案单位现场调查未发现销售被投诉举报的过期食品;或办案单位现场调查发现销售过期食品,食品经营单位主动清查整改,三个工作日后现场复查未发现销售过期食品的,未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免予处罚。
据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贵安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督促守法经营为目的,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同时,以事实为根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属于首次轻微违法,能够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尽可能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免予行政处罚。除清单所列情形外,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此外,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反行为,贵安新区同时配套出台了《贵安新区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规定》,明确对5类行为进行从重处罚,包括对市场主体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