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贵州省安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处理意见情况的通报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关于对贵州省安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处理意见情况的通报
州生态环境各县(市)分局、贵州省安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受理贵州省安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项雅娟)编制的《荔波县渔塘组(建筑垃圾)临时弃土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经专家函审、州污染防治技术中心复核,因存在“该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逾期治理效果全抄其他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所分析的不是本项目的内容”等问题不符合审批要求并退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与考核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对贵州省安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及项目环评负责人(项雅娟)予以限期整改处理。整改期为3个月,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计算。
在整改期内我州生态环境部门不受理贵州省安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编制的环评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申请;对整改期内的环评工程师,不受理其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申请。在本通知下达前已受理的该公司和个人编制的环评文件继续完成审批。
二0二0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