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州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预防、监测、预警、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应对气象灾害,最大限度降低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业务规定》《贵州省气象条例》《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黔南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州范围内出现的暴雨、干旱、凝冻、冰雹、雷电、大风、大雾、寒潮、暴雪等气象灾害的防范、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件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参照省气象灾害事件分级标准,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贵州省气象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见***9.1)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州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州应急指挥部
2.1.1.1 组织体系
州人民政府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简称州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气象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州气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局、州工业信息化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建委、州交通运输局、州农委、州水务局、州卫生计生委、州旅发委、州林业局、州文广新局、州安全监管局、州商务粮食局、州烟草专卖局、州民航局、州政府新闻办、州水文局、都匀军分区、贵州预师二团、州公安消防支队、州武警支队及电信、移动、联通黔南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担任。
2.1.1.2 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全州气象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较大及以上级别和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1.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州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根据职责分工和应急响应级别,做好气象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
(1)州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意见,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建议;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运行管理。
(2)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重要物资储备工作,提出安排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国家物资储备的建议,指导地方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3)州教育局:负责组织开展学校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和科普宣传工作。
(4)州工业信息化委:负责督导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工业企业落实防御措施。
(5)州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州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做好灾情核查和灾情信息发布工作。
(7)州财政局:负责救灾及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8)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防范工作。
(9)州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监测,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
(10)州建委:负责指导建设领域的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11)州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公路、铁路及水路畅通,保证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送。
(12)州农委:负责组织开展农业抗灾救灾和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13)州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统一调控和调度水利水电设施水量;组织开展水情、汛情、旱情、墒情监测、预报;组织开展水利水电工程巡查防守、防汛抢险工作。
(14)州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
(15)州旅发委:负责组织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
(16)州林业局:负责组织做好高温干旱天气森林火灾防救工作。
(17)州文广新局: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等信息。
(18)州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气象灾害影响区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19)州商务粮食局:负责做好粮食应急供应准备,保障市场供应,负责抢险救灾成品油供应保障工作。
(20)州烟草专卖局:负责组织烤烟生产企业、烟农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21)州民航局:督促荔波机场做好民航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保障航空运输安全。
(22)州政府新闻办: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23)州水文局:负责水文测量、水文情报预报、水环境监测评价和预测预报,提高水情信息报送质量和水文预报精度。
(24)都匀军分区、预师二团、武警黔南支队、州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驻黔南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民兵和驻黔南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和救灾工作。
(25)电信、移动、联通黔南分公司: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确保各类气象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畅通。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州气象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全力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1.2 州气象应急办公室
2.1.2.1 组织体系
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州气象应急办公室)设在州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州气象局分管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局长兼任。
2.1.2.2 工作职责
(1)负责向州人民政府、省气象局报告和向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相关预报预警信息。
(2)与相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灾情、险情等信息实时共享机制。
(3)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专家组研究会商,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并进行灾害影响评估,向州应急指挥部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协同应对方案和决策依据。
(4)完成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应急专家组
由州气象应急办公室组织成立州气象灾害应对处置专家组。(黔南州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名单见***9.2)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气象灾害风险或灾情进行评估分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
2.2 县级层面指挥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分类
气象灾害风险包括因暴雨、干旱、凝冻、冰雹、雷电、大风、大雾、寒潮、暴雪等天气气候影响,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
3.2 监测预警
3.2.1 风险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健全气象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做好气象灾害风险信息采集、汇总、分析研判和报告工作。
3.2.2 风险预警
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风险进行预警。根据不同类型气象灾害的特征、影响情况及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类型的气象灾害预警级别(黔南州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标准见***9.3),由州、县两级气象台按照业务分工进行发布,具体分工如下。
州级:发布暴雨、干旱、凝冻、冰雹、雷电、大风、大雾、寒潮、暴雪等九类气象灾害预警。
县级:发布暴雨、干旱、凝冻、冰雹、雷电、大风、大雾、寒潮、高温、暴雪等十类气象灾害预警。
州级要制定暴雨、干旱、凝冻、冰雹、雷电、大风、大雾、寒潮、暴雪等九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县级要制定暴雨、干旱、凝冻、冰雹、雷电、大风、大雾、寒潮、高温、暴雪等十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3.2.3 预警制作及审批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业务流程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州级气象灾害预警时,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3.2.3.1 I级(红色)预警、II级(橙色)预警
由州气象台制作,州气象应急办公室审批,州气象应急办公室主任签发,报州政府应急办备案。
3.2.3.2 III级(黄色)预警
由州气象台制作,州气象台负责人签发,并报州气象应急办公室备案。
3.2.3.3 IV级(蓝色)预警
由州气象台制作,州气象台负责人签发。
县级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参照上述相应程序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3.2.4 预警发布
州级气象灾害预警,按以下要求发布。
3.2.4.1 发布内容
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时间、发布单位等。
3.2.4.2 发布方式
职能部门:由州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通过邮件、传真、互联网等方式发布,并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区域各级政府应急责任人、基层信息员发送手机短信。紧急情况同时由气象部门电话报告受影响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及主要涉灾部门负责人。
社会公众:由州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手机短信、微信、微博、互联网、电子显示屏、高音喇叭、户外媒体、移动信息终端等向社会公众发布。I级(红色)预警时,针对受影响区域启动手机短信,分区全网发布或小区广播。
3.2.4.3 发布时效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通信运营企业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对I级(红色)、II级(橙色)预警信息,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对III级(黄色)、IV级(蓝色)预警信息,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
县级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3.3 预警响应
3.3.1 响应措施
3.3.1.1 I级(红色)预警
州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行领导在岗带班和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气象部门加强对气象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实时监测和预报预警,加密向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受影响区域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组织危险地带群众转移安置。调集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和相关设备进入受灾地区开展抢险救灾。
受影响区域的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公路、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加强群防群测工作,根据气象灾害风险影响程度,采取停业、停课、停产、停运等措施,紧急转移疏散群众,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3.3.1.2 II级(橙色)预警
州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实行领导在岗带班和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气象部门对气象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进行实时监测和预报预警,及时向州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发布。
受影响区域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加强灾害隐患点及灾害易发区群防群测工作。救援队伍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物资和相关设备,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受影响区域的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公路、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必要时采取停业、停课、停产、停运等措施,紧急转移疏散群众,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3.3.1.3 III级(黄色)预警
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领导在岗带班和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受影响区域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加强灾害隐患点及灾害易发区群防群测工作。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电子显示屏、高音喇叭,以及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告知和动员公众主动采取防护措施。
3.3.1.4 IV级(蓝色)预警
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电子显示屏、高音喇叭,以及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告知和动员公众主动采取防护措施。
3.3.2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终止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当气象灾害趋势减弱或判断已不可能发生灾害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对州级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IV级(蓝色)、III级(黄色)预警由州气象台负责人批准后解除;II级(橙色)及以上级别预警由州气象应急办公室主任批准后解除,由州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解除信息。(黔南州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响应流程图见***9.4)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当预报或监测到有气象灾害风险时,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
发现气象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气象主管部门报告。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明确固定的气象灾害信息收集联系方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1.2 报告时限
当预计可能发生一般级别气象灾害时,县级气象主管部门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报告;当已经发生一般级别气象灾害时,县级气象主管部门必须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报告。
当预计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气象灾害时,县级气象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州气象局报告;当已经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气象灾害时,县级气象主管部门必须第一时间、最迟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州气象局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州气象局要在1小时30分内报州人民政府。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4.1.3 报告内容
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和等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处置
较大及以上级别气象灾害或有可能衍变为较大及以上级别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各方面力量,全力开展以抢救人民生命财产为主的先期处置工作。实地勘查气象灾害事发现场,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安全转移危险地带人员;调集所需救援人员、物资及机械设备投入救灾工作;组织公安、交通、路政、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等部门对主要交通线路实行有效管控,确保交通组织有序,保证救援人员、物资及机械设备快速运达;明确临时安置点和集结地,加强灾区社会秩序管控,确保处置响应及时、反应迅速、应对有序。
5 应对处置
5.1 分级响应
气象灾害发生后,根据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分别由省、州、县级人民政府认定为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重大气象灾害(Ⅱ级)、较大气象灾害(Ⅲ级)和一般气象灾害(Ⅳ级)。按照有关规定,省、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事件级别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在特殊时间、特殊区域、特殊人群的气象灾害事件,可根据情况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当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响应。必要时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黔南州突发气象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见***9.5)
5.1.1 I、II级应急响应
预计将发生或已经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气象灾害时,或对气象灾害进行综合评估,认为气象灾害有进一步上升为重大及以上级别气象灾害趋势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启动I级或II级响应,州、县两级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1.2 III级应急响应
预计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较大(III级)气象灾害时,或对气象灾害进行综合评估,认为气象灾害有进一步上升为较大(III级)趋势时,由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并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各有关部门发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以下有关措施:
(1)州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强灾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指导,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加密灾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频次,及时报告州应急指挥部、州人民政府,通报州相关防灾减灾机构、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向灾区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2)事发地县级气象局在州气象局指导下,开展现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及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州人民政府,通报相关防灾减灾机构、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
(3)州气象应急办公室视情况组织专家赴现场开展气象灾害影响评估,组织现场气象服务,为现场指挥部、防灾减灾机构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支持。
(4)州气象局在2小时内向省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并请求省气象局支持。
5.1.4 一般(IV级)
预计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一般(IV级)气象灾害时,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专家分析、评估,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IV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签署启动应急响应命令,由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向各成员单位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发出启动命令通知,并报州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备案。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 终止程序
当灾害性天气结束,气象灾害的灾情或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况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并报上一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2.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灾害性天气结束,州、县两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会商,认为未来72小时灾害性天气已无继续发生的可能。
5.2.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特别重大、重大级别气象灾害影响消除后,经省应急指挥部批准终止,由省气象应急办公室发出通知终止应急响应。
较大级别气象灾害影响消除后,经州应急指挥部批准终止,由州气象应急办公室发出通知终止应急响应。
一般级别气象灾害影响消除后,经县级应急指挥部批准终止,由县级气象应急办公室发出通知终止应急响应。
5.2.3 ***监测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气象部门应继续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气象要素变化情况。
5.3 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情况进行科学分析评估;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等有关方案措施,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灾害处置引起的矛盾纠纷,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4 处置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级别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由省气象应急办公室负责全面评估,州、县两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并负责将最后报告抄送州人民政府。
较大级别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州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对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形成报告;系统回顾总结应对灾害中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形成案例;报告和案例在30个工作日内报省气象应急办公室及州人民政府备案。
一般级别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时组织对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形成报告;系统回顾总结应对灾害中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形成案例;报告和案例在60个工作日内报市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5.5 处置奖惩
在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对防止或避免气象灾害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灾害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调查处理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州气象应急办公室应当配合省气象应急办公室做好对特别重大、重大级别气象灾害事件组织调查。州、县两级气象应急办公室负责做好对较大、一般级别气象灾害事件组织调查。调查处理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等级,致灾气象要素与历史对比情况,以及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气象工作措施,并及时将调查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气象部门强化应急值班值守,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队伍建设,提高预报预警准确率,确保气象应急服务准确、及时、高效;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驻黔南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及基层信息员等,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灾害预防与救灾演练,提高灾害预防与救灾能力。
7.2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要求,储备用于灾害监测、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3 资金保障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将气象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气象防灾减灾资金,加强应急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7.4 其他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终端建设,保证预警信息及时有效传播。建立健全各级应急责任人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等部门要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确保预警信息传播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7.5 科普宣教
各级人民政府及新闻出版广电、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微博、微信等方式,开展多层次多方位的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应对能力。
7.6 应急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检验和强化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州气象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和完善。
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编制或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5年8月3日印发的《黔南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