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所有机动车月底执行国四排放不达排放标准不予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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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1月16日发表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贵州省公安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全省5月31日起,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气体燃料和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
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压燃式车用发动机与汽车、点燃式车用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自今年5月31日起,在黔南州范围办理首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达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由外省或其他市转入的机动车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登记。已在本州登记注册的机动车发生转移、变更登记,按各地有关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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