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将受纪律处分
本报讯 记者从州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8月1日起,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反规定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将作为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
据了解,6月13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发布31号令,公布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第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另外,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和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都将承担纪律责任、受到纪律处分。同时,第十三条还规定:“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据州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是按规定的缴存基数×规定的缴存比例计算而来的。因此,每个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数额都各有不同,各单位需要按照财政部门和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具体标准(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结合职工本人工资情况计算缴存,同时还应遵守当地最高限额和最低标准的限制、单位和职工本人都应当履行义务共同缴存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