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保护条例7月1日开始施行
7月1日,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正式颁布施行。《条例》对乌江沿岸所指范围及保护区域进行了界定,对破坏沿岸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条例。
该《条例》共有二十六条,已于今年1月16日在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于5月3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条例》明确,乌江沿岸是指沿河自治县境内乌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汇水面积内的陆域和水域。其生态环境保护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其中,乌江干流自夹石镇冷后村至洪渡镇苏家村河段河岸外侧地表距离300米内和主要支流后溪河、马蹄河、石梁河、坝坨河、白泥河、官舟河、水田河、暗溪河、洪渡河河岸外侧地表距离200米内以及城镇岸线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区域为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以外为一般保护区。
《条例》的施行,主要是为了保护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条例》对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保护措施、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的施行,将进一步促进沿河县天更蓝、地更绿、水更净、环境更优美,发展更科学,生活更幸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任晓霞说道。
据悉,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3月2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2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