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六项举措加快推进城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
一是出台了《清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清府发〔2014〕7号),文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商住房配建的中小学、幼儿园与商住房建设开发应同步规划、优先实施、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住宅区项目,必须在一期内先配建教育设施,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产权属国有;针对规模达不到配套教育设施的非成片地块零星商住房建设或未配齐教育设施的商住房建设、根据《清镇市中小学幼儿园空间布局规划》暂不需配建教育设施等情况,实行缴纳以资代建费的方式,由市住建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进行代收,由市财政局监管,教育部门专款专用,用于邻近幼儿园、小学、初中的改(扩)建和维修维护,解决新增生源的入学问题”。
二是将教育局列入城规委成员单位,全程参与房开项目的规划审查会签,将教育配套作为前置条件,未征得教育部门同意,房开项目的规划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三是在图纸会签时,由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对规划配建了学校的项目,由项目方承诺学校启动和完成时限,经审查可行后方可办理会签;对达不到配建学校的,由项目方事先完成以资代建费的缴纳方可进行会签。
四是对不完成承诺的房开企业,入住业主子女的入学问题由企业自行在民办学校购买学位解决入住业主子女的入学。
五是房开企业不完成教育配套任务的,相关职能部门不予进行综合验收,对房开的售房许可和产权证办理等进行限制,同时提高对售房资金的监管比例。
六是在房开企业建设、装修和设施设备采购的过程中,由教育部门抽调专人全程参与,确保建设质量、设施设备质量及满足用使用功能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