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连续两年提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近日,经毕节市政府同意,毕节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下发《关于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将社会散居孤儿从每人每月800元提高至1000元、机构集中养育孤儿从每人每月1300元提高至1500元。
据介绍,此次提标是继2018年毕节市将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从600元提高至800元、机构集中养育孤儿保障标准从1000元提高至1300元后的再次提标。各县(区)将从4月份起开始按新标准为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同时一并补发1至3月提标差额部分。
根据孤儿保障政策,具有毕节市户籍的以下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可纳入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弃婴(弃儿);父母双亡;父母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父母被判无期及以上徒刑;感染艾滋病病毒。
同时,纳入孤儿保障的儿童年满18岁后,仍处于普通高中(含职业高中)或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状态的,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