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商局扎实开展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改革
近日,贵州省工商局部署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工作,以促进全省市场主体的培育和发展,推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便利化。
一是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功能。全省各级登记机关在登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时应坚持形式审查原则,由申请人对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的真实性负责,无需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性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无关的证明材料。
二是继续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登记。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对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等无需大面积生产经营场所的新兴行业创业市场主体,可直接将同一办公场所中具体编号的办公位置(即工位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市场主体在设立登记时申请增设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应当在营业执照上载明经营场所地址,可在住所后直接填写录入,然后用括号将经营场所特别注明。已成立的市场主体申请增设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变更登记收取申请材料。
三是探索试行集群注册托管登记。多个企业可以用商务秘书公司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自己的住所登记,并由该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登记机关在集群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后加注“(集群注册)”字样,可以为专门从事托管服务的企业核定“企业住所托管服务”的经营范围。
四是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应分别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对前置许可部门已经核准的申请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登记机关直接予以登记,避免重复审查,重复提交资料。